(北京大学法学院 100871)
摘要:足球,法律,和谐社会,这三个词在当下都是炙手可热的。文章以世界杯足球赛为切入点,努力考察了足球与法律二者的关系,发现足球与法律“貌离神合”;文章又研究足球与和谐社会的关联,最后得出结论:和谐社会需要和谐足球。
关键词:足球 法律 和谐社会
鲁迅先生说过,读《红楼梦》,“单就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四年一度的世界杯大戏就像一部《红楼梦》。大家虽然都是在看球,看到的却各不相同。有的人看球队,有的人看球星,有的人看商机,有的人看民情……
而我,却看到了法律,看到了和谐社会。

一、足球与法律
马克思说:“资本自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那么这里,我们可以把它改为,足球运动来到世间,自始至终,无时无刻不是渗透着规则与约束。或者是,足球自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法和规则的东西。诚然,人们看起来似乎很难在足球和法律此二者之间探寻到什么内在的关联,但是在浩浩荡荡的历史进程中,随着其自身的周而复始的趋同与博弈,我们却分明看到了二者从表象渐至深层次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先从二者的起源说起。足球运动据说是起源于古代中国[1] ,现代足球兴于近世欧洲。法学的理念起源于古罗马,近世传入中国。足球是感性的,充满力量,凸现人类暴力倾向的本性。因为足球隐含着暴力宣泄的因子,所以需要制订齐备而有效的规则予以约束。现代足球的诞生,是规则的催化使然。比如红牌、黄牌,越位,点球、角球、任意球,等等。正是通过这种规则化的方式,使比赛在平等参与和保证秩序的前提下允许人们为狂热情感所驱使去释放受到压抑的暴力和攻击倾向。某种意义上说,足球规则无异于一部各队公认的国际法典。足球规则是这样,法律规则又何尝不是如此?法律,是理性的,亦是严苛的,是人类为防止内心挥之不去的暴力倾向无休止的宣泄而创设的一套规则体系,法庭是膜拜理性的圣殿,崇尚平等与正义的诉求。这套规则虽不完全等同于绿茵场上的规则,但二者之间共性大于个性。如果说足球规则代表的是一种初始的状态,那么法律规则代表的是一种更成熟的阶段,因为它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得以强势。
(二)再来看看二者的角色对比。在足球比赛中的双方球员就好比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球队的主教练好比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律师,裁判就好比法官,而足球就好比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狂热的球迷像是法庭上旁听案件的民众,足球场则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共同演绎的诉讼之戏的法庭。二者一一对应,恰如其分。比赛双方的球员会围绕着足球相互拼抢,正如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辩论;球员在拼抢中可能会有犯规、假摔等破坏正常比赛秩序的行为需要裁判作出判罚,这正如法庭上要有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举证、质证和辩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然后来看二者的运行。如果把足球场比作一个法治社会,将一支球队进行细致地划分,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前锋线一般扮演的是行政机关的角色,中场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后卫的角色则是法治社会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般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造性,他们的行政行为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近,离百姓的生活也更近。而立法机关之所以担任中场调度的角色,是因为它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也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并且通过立法来指导行政与司法的运行,有总揽全局的作用。司法机关向来都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所当然的将成为后卫。而担任后卫角色的人往往都是费力不讨好的人,你防守出色时人们觉得这是你应当做到的,一旦防守出现失误,所有的批评声、叫骂声就会如洪水般的扑来,最终被民众的口水淹没。人们的视点往往集中在前锋队员的精彩过人和大力射门上,对于后卫防守水平一般的观众不会以专业的眼光加以分析和判断。有优秀的后卫时人们往往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但是一旦没有后卫,或者后卫与前锋的实力较为悬殊时,优秀后卫的重要性就会格外的凸现。[2]法律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保障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一旦出现差错,就往往遭来一片骂声。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法律,那将是何等混乱的局面。
(四)最后我们重点看看裁判。足球里往往有假球,[3]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同样也存在着 “打假球”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胜负其实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定下,法庭的审判只不过是走走程序,做做戏罢了。“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在这种“过场”中已经被践踏得面目全非、被腐化之风卷得荡然无存。
足球场上有“黑哨”,司法中亦有恣意滥权、枉法裁判。裁判是公平竞争的象征,法官是公正裁决的化身。绿茵场上的裁判和法庭上的法官都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并且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我们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4] 阿克顿勋爵说的更绝:“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产生腐败。”这已经成为至理名言,被历史反复证明为真。裁判和法官当然也不例外,裁判的黑哨和法官的枉法都是难以杜绝的。为了避免这种肆意的出现,实现社会正义,我们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的理念。中国由于受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曾长期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如同机器人足球赛一样,“球员”是受人操纵和受计算机程序支配的机器人,中国人可以在机器人世界杯足球赛上夺冠,而中国足球队要赢得“大力神杯”还是遥遥无期的美梦。[5]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的进程都是有法官依职权来推动,法官可以主动地搜集证据,并将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和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此种情形反映在球场上便是球员们都站着不动,由裁判来指挥比赛的进行,如果真的如此,那将是何等可笑的局面。法官在审判中应该是消极与中立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不可以成为断案地依据。就有如裁判在裁决犯规时必须中立,队员没有犯规时不能依自己的职权主动判犯规。裁判永远是对抗中的旁观者,如果裁判在比赛中也能积极主动地“来上这么一脚”,那比赛将无法再进行下去,公正与客观地裁决将化为湮灭,整个比赛也将成为一场闹剧。[6] 在足球比赛这样对抗制色彩很浓厚的“诉讼”中,作为法官的主裁在双方球队间需要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惟其如此,司法才能运送正义。但我们都知道不告不理,还应当记住英国的一句法律谚语“多嘴的法官不用脑”,它告诉我们,法官太多的指手画脚会妨碍诉讼进程以至影响对正义的分配。我们都仰慕水浒英雄,“该出手时就出手”,这隐含了不该出手时就不出手,此当为法官们引以为座右铭。司法需要在中立的前提下,以看似消极的态度来进行恰如其分的“定纷止争”,要让输的一方心服口服、赢的一方不觉得亏,这才是真正的分配正义。如果仅是为追求司法的“权威”、追求暂时的秩序,民怨与纷争会像被摁下的葫芦起来的瓢,秩序会更加混乱,司法的权威会彻底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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