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社会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物业纠纷的反思与探讨

http://www.dffy.com 2006-9-28 7:07:14 作者:高海鹏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收费异议之诉,就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费违反约定或者法定而要求其按规定收费。最近闹得不亦乐乎的"美丽园事件" 起因就是这种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业主获得胜诉,但问题又来了,与美然小区的物业公司"拒不撤离"相反,美丽园的物业公司玩了一回"突然撤离",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两者的核心都是断水、断电,要挟的手段也就这些。"突然撤离"的理由也有,物业费太低没法干、要破产等等,似乎也值得同情。

  在此阶段,我们发现,通过欠费诉讼的教育,使业主们认识到了要依法维权。但当业主依法维权获取胜诉之时,物业公司又采用了法律之外的要挟手段进行报复,真是"按下葫芦起来瓢",刚教育完业主要遵守法律,恐怕马上就的教育物业公司也要遵守法律了,想歇口气都不行。

  法治之路,是漫长而且艰辛的,它不仅仅需要完善的制度规范、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官员,更需要全体社会民众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尊崇、以及对违法行为的鄙夷和谴责。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它的真正内涵就是个人意志必须屈从于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结果。业主想降低物业费,必须先经过法定程序,如果经法定程序的结果是不能降物业费,那业主必须接受;但如果经法定程序的结果是降物业费,那物业公司也必须接受。对当事人而言,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结果,可能对其有利,也可能对其不利,但无论有利或者不利,他都必须接受。只有你能够接受经法定程序产生的不利结果,才能享受到经法定程序产生的有利结果。

  非常遗憾的是,在物业纠纷中,我们没有看到国民内心中这种对法律的尊崇。欠费业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堵被窝"的执行手段或有极端之处,但终究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可很多人就为欠费业主打抱不平,认为是物业服务差、收费混乱,似乎拒不履行判决的违法者是那么值得同情;物业公司同样不执行生效判决,没等法院执行就断水断电搞"拒不撤离"或者"突然撤离",同样有人为其鸣不平,认为是业主过度维权、不考虑实际情况,似乎拒不履行判决反而成了对的。

  判决是什么?就是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结果,如果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更正。对判决的尊重程度如何,就体现着对法律的尊重程度如何,也就体现着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的地位。

  美国大选,布什与戈尔争执不下,经诉讼确定布什获胜,戈尔表示服从判决并祝贺布什当选。这一幕向我们经典展示了真正的法律之治。其实戈尔完全可以说法官不公正、自己一时疏忽采用的抗辩理由不对、这种判决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最后干脆质疑法院有没有权力判定总统选举问题……或者再搞个专家论证、闹个集体游行示威……这些在我们看来好像都可行,也是我们屡试不爽的实践经验,戈尔怎么这么愚蠢?其实这就是"法治",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结果,我们必须而且只能尊崇,别无选择。说法官不公正,什么叫"公正"?不经法定程序,如何判断是否"公正"?自己疏忽采用了不对的抗辩理由,那又能怪谁?社会不安定因素,有法定的政府机构负责消除,跟你有何关系?法院如果没有权力判案,那还进行诉讼做什么?专家论证、游行示威都是法定程序么?

  戈尔并不愚蠢,他的行为有着严格的界限,那就是法律。我们认为他愚蠢,并提出种种自认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因为我们的行为其实根本没有考虑法律。戈尔尊崇法律,布什也同样要尊崇法律,他就不能恣意对戈尔进行迫害。戈尔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定结果,同样也就会享受对自己有利的法定结果。我们都不尊崇法律,都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法定结果,同样也就根本享受不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定结果。

  因此,欠费直至被堵被窝的业主,和玩撤离的物业公司一样,在他们眼中,根本没有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法定结果就大呼公正,恨不得让满世界都知道;而对自己不利的法定结果就大呼不公正,也要嚷嚷的满世界都知道。而到底"公正"与否的判断权,其实在他们自己手中,而根本不是法律。

  法治是法律之治,是一种对社会既有现实的认可。没有法律作为尺度,就会出现做什么似乎都对、但做什么似乎又都不对的局面。之所以出现"不执行判决有理"这种奇怪现象,其思想根源就在于许多人心中从来就没把法律当回事,其思维定式就是"法律就是保护我的,不保护我就不对"。而这种现象居然还得到许多人的赞同,更说明我国的法治之路真的是荆棘密布。

  顺便提一下,物业公司能采用断水断电等要挟手段,其实根源于前述入住签约时的要挟成功。既然要挟成功了一次,那就再来一次吧,同样也会成功。"任由他人强夺一元钱而不抗争的人,最终必将失去全部财产",耶林的名言确有其实践意义。

  (五)第五阶段:共有收益之诉和配套设施之诉。

  就在"群体性欠费诉讼"、"解除合同之诉"、"收费异议之诉"相互交织、如火如荼、并将物业纠纷的矛盾推向高潮之时,又有两类物业纠纷悄然浮出水面,蓄势待发。

  在小区内,有相当的物业面积是归业主共有的,例如电梯、物业用房等计入公摊的面积,可称之为共有面积;而利用这些共有面积获取的收益,例如电梯广告收益、物业用房租赁收益等,应当是归业主共有,可称之为共有收益。但在当前,这些共有面积多数都是由物业公司把持经营并获取收益,这就导致业主要求将这部分收益归还自己,由此引发的诉讼就是"共有收益之诉"。前面提到的"美丽园事件"中的诉讼,除了物业收费异议之外,其实还包括共有收益之诉,只不过由于前者更引人注目而使后者反倒显得可有可无。在该案中,法院判决不仅确认了共有收益应当归业主,更重要的是在收益数额的举证责任上明确了应由物业公司负担,这使得业主此项权利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目前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主动向业主返还共有收益 ,这是一个值得鼓励的积极态度。

  "配套设施之诉",就是业主入住小区后,发现绿地面积、机动车车位等配套设施与合同、公约或者相关规定不符,因此起诉开发商要求补足这些配套设施。该类诉讼在全国各地都发生过,目前的难题是由业主作为原告还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来起诉。有的法院认为是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但也有的法院则认为应当是由业主个人作为原告起诉 。无论最终确定由谁来做原告,此类诉讼必将涌入司法程序。

  共有收益之诉和配套设施之诉的出现,标志着业主群体逐渐成熟,其注意力从物业费转移到小区公共收益和公共设施,体现了广大业主对良好社区环境和安居乐业的渴望,同时也说明物业纠纷最终的矛盾焦点其实并不是物业费数额本身,而是业主对由物业服务、公共设施所组成的居住品质的要求,也就是要求明白消费、质价相符。

  (六)附带问题:阳台之诉和保安之诉。

  前面的五阶段,展示了物业纠纷的主旋律,其间夹杂有两个同样引人注目的诉讼类型,就是阳台之诉和保安之诉。

  阳台之诉,是指因业主自行封闭阳台而引发的诉讼。有的小区房屋的阳台是不封闭的,而且是特意这样设计的,往往在售房时有约定不得封闭阳台,或者是规定在小区公约中。但当业主入住后,出于生活、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会自行对阳台进行封闭,而物业公司就会要求业主拆除封闭的阳台,由此又引发纠纷直至要通过诉讼解决。

此文章共有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查看高海鹏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物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物业公司向进入小区回收废品者收取“赞助费”是否属于商业受贿 (2008-8-4 15:43:34)
· 污水管检修孔盖未拧紧 开发商为住户埋单六千元 (2008-7-16 16:12:05)
· 修车库忽略看车职责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2008-6-18 18:30:4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08-6-17 17:56:36)
· 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 无锡一业主败诉 (2008-5-15 16:06:15)
· 为了一张出门证 小区保安与装修工发生冲突 (2008-3-26 14:36:14)
· 只为楼房整体形象 开发商强制业主空调主机装室内 (2008-2-21 19:28:21)
· 妻子别墅被害引发百万索赔案 (2008-1-30 12:00:01)


上一篇:22张新买手机卡突然作废 徐州移动称卡是赃物 (2006-9-27 15:11:09)
下一篇:对外劳务输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06-9-28 18:30:3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