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职能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盘考虑,综合平衡。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其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其他部门不可代替的。和谐社会的涵义强调了对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的职能要求,为此,笔者根据上述所谈到的和谐社会涵义及所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谈谈人民法院应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达到平衡社会关系,调处矛盾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的目标:
一、走和谐发展之路。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也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作为社会争端的最终解决机制,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想更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必须解决好自身所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自身事业走有序和谐的社会发展之路,首先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确保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履行法律职责。二是处理好服从、服务国家工作大局与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关系,妥善审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案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三是处理好坚持公正司法与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中遇到困难与矛盾之间的关系。四是处理好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与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之间的关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其次,必须注意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必须把法院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始终把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任务,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必须用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法院自身建设,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队伍为保障、以改革为动力,妥善处理好肖扬院长提出的涉及法院发展的十大关系,正确应对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进法院事业走和谐发展之路。
二、强化职能作用
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终端解决机构,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因此,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人民法院工作应当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妥善依法调节社会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打造和谐社会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和谐社会应该是秩序良好,社会安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惩罚犯罪,教育罪犯,减少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以打黑除恶活动为契机,依法从重打击杀人、抢劫、故意伤害、重大盗窃、爆炸、绑架、毒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同时也要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保护人权,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青少年由于受到各种不良社会影响,犯罪率也在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等地方的安定,人民法院必须在依法审理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缓刑犯罪分子和服刑人员也要努力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帮教,让他们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二)平衡各种社会法律关系,妥善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针对目前大多数矛盾纠纷都是来自家庭、邻里之间的小纠纷、小矛盾,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村镇邻里关系的和睦,并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支持新农村的建设;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及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加大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诚信有序的交易秩序建立。
此外,要想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应该运用和谐方式来处理矛盾和纠纷,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群众以和谐方式处理问题,因此,必须继续推进多渠道解决矛盾的调解机制的完善,坚持“能判则判,该调则调,判调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效力,同时加强在诉讼前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可以将案件交给社区组织进行调解;认真做好裁判后的息诉工作,在裁判宣告后要向当事人讲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此外,随着当前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推进,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越来越得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支持和帮助行政机关及时发现违法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并及时纠正过来,做到依法办事,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好司法审查职责,既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又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新思路,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努力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推进官民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建立。
(三)加强立案和涉诉信访、审判监督工作,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近年来,信访、申诉再审问题一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上访量,使一些久拖不决的上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积极建立“信息灵敏、反应快捷、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工作机制,严格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院、庭长接待日及情况通报制度,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告知当事人反映问题的渠道;对不属于本院受理的,要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确实有重大冤情的要进行认真审查。要明确界定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凡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使人民群众“告状有门,冤情能申”。对不符合受理申请再审条件的,可以按照信访处理。要切实帮助群众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营造出一个和谐的执行环境。执行难一直是一个捆扰着法院多年的老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法。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做好执行工作,不要把一些简单的执行案件弄成难案件,这样将会妨碍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的工作机制,规范、健全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在机制上和制度上保障;同时要突出重点难点案件,针对不同的执行案件类型,制定出不同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两个效果,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对那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非诉生效行政裁决的个人或单位,在以法律教育为先导无效的情况下,要坚决依法强制执行,将这种有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嚣张气焰压下去,维护司法权威。此外,人民法院还应积极探索和运用执行和解方式,从而引导群众运用和谐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营造出一个和谐执行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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