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念的不同,自然导致了数额上的差异。
四、应当如何完善工伤工伤认定和待遇?
我们知道,由于相当部分私营、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参加社会共济的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往往无力支付工伤费用,致使工伤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康复、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雇主则逃避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损害了职工权益。
因此,当前最重要的落实条例,做到应保尽保。或许这个问题更显重要一些。
五、伤残的的评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因此,现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向地级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事实上,据我所知,这样规定是不太合适的,一则申请门槛太高,增加申请成本;二则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压力太大。现在相当多的还是采取了区县级受理并认定由地市级审核的变通办法。不能说是严格遵守了程序,也不能说就是违反了程序。
这个事例也说明了我们的立法质量还真是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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