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社会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交通事故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6-11-17 21:08:54 作者:王秀琴 来源:东方法眼

    绿  


    近年来,随着各种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不断发生。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每年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人数超过10万,交通意外死亡数在全球最高。从我们文登市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民购买力的增强,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看,2004年、2005年文登法院审理民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237件、287件,今年1至10月份为232件。刑事交通肇事上升趋势尤为明显,2004件审结15件,2005年猛增到50件,今年1至10月份已审理48件。交通肇事已经成为仅次于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案件的多发性案件类型。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交通事故的多发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多发情况面面观

  (一)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些驾驶员,因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1、酒后驾车,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酒醉驾车引起。

  2、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章超载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从事运输的车辆增多,一些客、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只顾赚钱,多拉快跑、超载超速,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有的为抢客源,违章停车上下客,甚至逆向行驶。违章超载、超高,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占的比例相当大。

  3、疲劳驾车。连续驾车、疲劳驾车是构成交通肇事案件的又一重要原因。疲劳开车是最危险的,许多重大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司机疲劳驾驶所致。大部分长途客车都配有两个司机,但疲劳驾驶的现象还是依然存在,一些大巴司机常常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这种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节日期间,许多人要开私家车回家,疲劳驾驶比较普遍。方向盘掌握着一车人的生命安危,司机对紧急情况的反应迟钝一点儿,都可能酿成一场悲剧。不少惨烈的交通事故,尤其是节日期间很多事故都和司机的疲劳驾驶有关,而大巴车又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大事故。京石高速河北望都段“12·19”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17人死亡。

  4、无证驾车。现在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但是不少人并未通过正常考试取得合格驾证。有的没有经过培训,甚至有的人驾驶证是出钱买来的。还有的情况是,自己没有车,但跟着别人开过两、三趟,再有事情时就借人家的车开,这种情况多见于农村。这类人多数不懂交通规则,驾车不系安全带,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是最容易发生肇事的人群。 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肇事比例升高多出于这种原因。

  5、过于自信。生活中,驾驶员太过“自信”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也不计其数,自认为技高一筹,驾车如儿戏,行驶中打手机,抽烟,换音乐片,与乘车人聊天,随意超车等,这些行为会直接影响、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导致事故发生。

  6、机动车机械故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一些驾驶员自身安全意识不强,认为缺些装备无关紧要,驾驶报废或有严重故障的车辆,方向失控、刹车不灵、灯光不亮、喇叭不响、倒后镜没有,仍照常在道路上行车。

  (二)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差也是导致此类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行人的安全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因行人横穿公路造成事故发生的比例较以往有大幅度提高。

  (三)道路及相关设施 不合理,公路维护不完善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由于各乡镇的发展,道路两旁的农村也开始城镇化、公路两边陆续建起了很多住宅、工厂、商店,道路上的行人、自行车、摩托车明显增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同一平面的路面混行,道路的设施却还是乡村公路的配置。还有的在公路上堆草晒粮,路面障碍物清理不及时等都给交通安全留下隐患。

  二、深层次原因分析

  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归根到底与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和交通肇事量刑偏轻有直接关系。

  所谓执法不严,是指有关部门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尤其对于无证驾车、驾驶故障车报废车、违章驾车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人应遵守的几条规定,并在八十九条法律责任里规定:如违反这些规定,就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而实践中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却闻所未闻。行人继续置法律于不顾,执法人员对行人的违法人员也是视而不见,助长了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不良习气。

  车辆增多而管理不到位是交通事故潜在的隐患。驾驶员的高违章现象,应该归咎于有关部门对驾驶资格的管理审核出现了偏差。从各地披露的情况来看,一些驾驶学校不按照行业标准实施驾驶培训,有的根本就不具备培训资格;有些驾驶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在体检、考试等环节上或徇私舞弊或把关不严。这样,就直接催生出大批的“马路杀手”。 另外,在农村对机动车管理松散现象普遍存在,甚至于不管理,致使三照无一照(指车牌照、驾驶执照)情况严重。

  对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量刑过宽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文登法院几年来判处量刑情况看,2004年判处交通肇事罪15人,其中缓刑11人占73%,2005年判处50人,缓刑36人占72%,2006年1至10月份判处50人,缓刑39人占78%,缓刑适用率较高。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一是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死亡1 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其量刑在三年以下。二是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其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又规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2)酒后驾车的;(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除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最低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够适用缓刑外,其他情形都可以判处缓刑。而根据刑法学理论和实践,对于6种情节加重犯应当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顶格判,如对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如果有前述6种情形之一者,依法应当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根本不应当判处缓刑。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长期以来一直是被视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虽然发案率逐年增加,但法院对这类被告人判处实体刑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判处缓刑。对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诸如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这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6种从重处罚情节予以加重处罚的情形并不明显,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实刑的,大多不是那些酒后驾车或无照驾车者,而是一些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赔偿不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人。能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事实上已成为一些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是判处实刑,还是判处缓刑的量刑依据。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王秀琴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交通事故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查螺队员车祸死亡 乡卫生院承担赔偿 (2008)衢中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 (2008-7-28 10:27:16)
· 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 货车再撞致人死亡 (2008-7-12 15:02:48)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2008-7-1 10:00:30)
· 死者在调解书上签下“无名氏” ? (2008-6-30 18:02:05)
· “挂靠车”肇事:已注销企业为何担责? (2008-6-16 19:10:07)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2008-6-13 18:36:45)
· 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购买人承担责任 (2008-5-29 14:50:09)
· 开车接听手机被人追尾赔偿一万七 (2008-3-24 19:08:30)


上一篇:长春商人张军发表声明将告爱戴并索赔100万元 (2006-11-14 7:58:22)
下一篇:铁丝绊行人谋财:损招 换得徒刑四年半:活该 (2006-11-17 21:17:5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