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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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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28 19:16:31 作者:孙仲洪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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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犯罪的防治对策
遏制和减少少年犯罪是我们国家和政府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也是保证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的长远之计。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动员整个社会,立足于预防,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运用各种手段来全面关心青少年,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来教育、引导、管理他们。笔者以为还是应该从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是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是子女最早的、也是时间最长的老师。因此,家长应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育义务。从小就培养孩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习惯,教育子女遵守法律和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从小培养他们的劳动意识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健康的思想和品行带动、影响他们。同时,要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既要严格管教,又要耐心教育,发现子女不正常的苗头要及时纠正,防微杜渐,严禁他们有不良倾向的发生。
其次是加强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决定性环节,是衔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桥梁。学校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抓。一是要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抓好多方面的教育,既要抓思想政治教育,又要抓道德法制教育;既要抓文化科学教育,又要抓行为准则教育,使青少年树立崇高的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观,增强道德、法制观念,明辨是非。二是要加强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感,切实改进教育方法,使我们的学校和老师面向全体学生,对所有的学生负责,在善于发现和培养少数优秀人才的同时,更要以最大的精力,关心大多数学生的成长,对后进生和失足生,应该满腔热情地、诚恳、耐心、细致地帮助、教育,而决不能嫌弃、厌恶、歧视,更不能随意开除。三是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担负起家庭教育指导者和社会教育者的角色,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把学生培养成才。
三是加强社会预防措施。分为保护性、限制性和控制性预防措施。保护性措施,是一种积极的、疏导性措施。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少年的学习、就业、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需要。具体地说,少年正处于学习的最佳年龄,我们要切实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让所有的少年得到学习机会,这样可以把他们的精力、聪明引到正道上,可以使他们丰富知识,提高思想,加强品德修养。劳动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应想方设法为少年就业开辟门路,尽量使所有离开学校、进入社会的少年都有工作,避免因没有工作而走上无聊、苦闷、颓废、堕落的道路。社会各方面还应广泛为少年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使他们增进文化知识,陶冶性情,增强体质,而且这也最能吸引少年的兴趣,使他们把时间、精力、注意力集中到正当有益的活动上面来。限制性预防措施。是指对有害于少年的行为作出限制。一是对少年的某些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如:禁止未成年人吸烟、观看某些影片、碟片、酒吧、网吧等场所;二是限制社会上从事有害于少年的活动。如:严禁编印、制作、出租、贩卖、传播反动、淫秽、荒诞的图书、录象带、碟片等;严厉打击地下网吧、黑网吧;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的伤风败俗的行为和举动等。控制性预防措施。是指对有劣迹的、处在犯罪边缘的、有犯罪可能或有重新犯罪可能的少年,以及接触劳教、少管、刑满释放的少年有当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学校等成立帮教组织,在家长配合下,给予帮教,促其改过。
四是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矫治犯罪的职能作用。防治对策是多方面的,但是最重要的还是未成年人本身。未成年人应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自身品德修养。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这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上,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缺陷是其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而客观因素只是其犯罪的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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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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