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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法律奖励”

http://www.dffy.com 2007-3-21 14:09:40 作者:赵正辉 谢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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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惑和尴尬:亟待关注

  案件多,办案人员少;减刑多,假释少;可“奖”的人多,能“奖”的名额少。这“三多三少”已成为减刑假释工作的困惑。此外,重新犯罪率高的问题,或多或少的给“法律奖励”带来尴尬。

  急速增长的案件,法官不堪重负。孙庭长告诉记者,近三年来,无锡中院每年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增长迅猛,全年办理的案件均超过3500件,年人均办案三百余件。减刑假释案件虽然没有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但每件都要由合议庭合议,还要至少落实10%的听证和提审,以及座谈、公示、召开“法律奖励”大会、听取驻监狱检察官意见等,程序更加繁琐和复杂,法官不仅是坐堂办案,而且要“走进监狱”,了解和把握服刑人员改造的真实效果。因此,审监庭的所有法官处在“超负荷”状态,正常工作时间远远不够,必须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否则,就要超审限。而审监庭法官还要承担再审案件的审理和接待信访工作。因此,面对急速增长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监庭的法官不堪重负。

  高重新犯罪率,“法律奖励”尴尬。据宜兴、丁山和无锡三监狱的监管人员反映,近年来的重新犯罪率约11%(绝大部分此前在外地监狱服刑),一些“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曾不止一次的受到过减刑或假释的法律奖励,但出狱后又实施犯罪行为,有的甚至以更加危险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从中也不能不承认,法律设定的奖励,被一些企图逃避劳改,向往自由,而不是真正改过自新的服刑所利用。但绝大多数服刑时表现劳动积极,遵守监规和学习认真等举动并不是“诈举”,而是积极改造的表现。对此,丁山监狱孙监狱长认为,从重新犯罪与“法律奖励”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法律奖励”的对象是人一个阶段的行为表现,而不能固定一个人的人生轨迹。造成重新犯罪率高的原因相当复杂,涉及到社区教育、生活环境和就业等诸多方面,不应当认为重新犯罪率高是监狱的改造效果差,或者是法院对“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把握不严。

  假释率适用极低,“改造资源”浪费。目前全国各地的减刑假释的比例不尽相同,江苏为减刑30%,假释3%这一幅度。然而,本来已经很低的假释指标用不掉,而减刑指标不够用。据统计表明,2006年无锡地区的三所监狱的假释率低于3%,规定的指标还用不掉。这与国外高假释率正好相反。为此,法院和执行机关有不言的苦衷。去年丁山监狱将一名假释的服刑人员送回原籍时,当地拒绝接受,用了三天时间才把人交接掉。从无锡地区的三所监狱狱政科获悉,由于大部分的服刑人员改造都很积极,按照“打分”标准,可以减刑和假释的远远超过规定的指标。对于当前假释适用率较低的问题,江南大学副教授浦纯玉认为,由于社会监管的消极和公共舆论对假释的适用表现得十分敏感,往往一个适用假释的个案失败,都可能导致舆论大哗,法院和执行机关不愿承担非监禁刑所带来的犯罪风险。于是,目前在适用假释时表现出相当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造成实践中假释适用率极低。由此浪费了国家大量的监管资源,带来了监狱的“人满为患”。

  调整和完善:势在必行

  2006年9月以来,无锡中院调研组先后到无锡监狱、宜兴监狱和丁山监狱调研,与监狱和管教干部座谈,一方面听取监狱对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意见,另一方面商讨如何协助监狱改造服刑人员,努力提高刑罚的执行效果。笔者认为,应当从四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减刑假释工作。

  一是建立诉讼对抗机制。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重新对减刑假释权进行配置,将检察机关监督变为减刑对抗者,将其引入减刑假释机制,从而在减刑和假释过程中形成真正意义的诉讼构造。具体说,监狱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减刑假释建议后在一定时间内将建议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通过提审罪犯等形式对罪犯改造情况进行实质考察。最终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经过检察机关的对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这样可以解决由监管机关“做材料”,法院被动作裁定,缺乏实质性监督问题。此外,法院在开庭时还应当公开,通知服刑人员的亲属旁听,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完善合理的改造考核机制。破除“唯分是举”的一元化操作模式,建立以计分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减刑假释启动机制,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目前的计分考核办法偏重劳动改造,计分办法不尽合理。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犯和未成年犯,以劳动改造计分显然不公平,更不能反映思想灵魂改造的真实效果,而这一群体应当是减刑假释的主体。因此,计分办法应当以思想灵魂改造为重点,把老弱病残犯和未成年犯与其他罪犯放在平等竞争的起跑线上,并且减刑的幅度还可以加大,间隔时间还可以缩短。同时,还应当增加减刑指标,原则上做到只要符合条件,就给予减刑或假释,从而进一步调动罪犯改过自新的积极性。

  三是增大假释适用率。应当本着现代刑事政策,从整体上扩大假释的比例。通过立法,取消对假释的人为限制,对符合条件的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尚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罪犯,在不致再害社会或没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办理假释。同时,还应当坚持刑法个别化的观点。在新时期暴力犯罪和“涉黑”罪犯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坚持片面或绝对化的观点,不仅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不利,而且还对监狱的监管改造及安全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应当修改刑法规定的五种暴力罪犯和“涉黑”犯罪不能假释的绝对化规定。在假释的办理过程中,完善担保机制,从经济和法律责任上强化担保人的责任,通过建立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促使假释期间的监督工作,从而保证假释犯的顺利执行。

  四是优化监管、监督和司法配置。目前全国各地的监狱几乎都“人满为患”,监管力量明显不足,严重影响改造效果。同时,随着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出现,驻监狱检察官也感到力不从心。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更是不堪重负。应当加大监管、监督和司法人员配备,解决力量不足的当务之急。同时,要配强相关力量,改变目前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和发展受限的不良局面,从维护稳定,构造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激发监管人员、驻监狱检察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并且要给他们“减压”,不以少量合理的过错否定全盘。更不能以偏概全,把当前重新犯罪率高的责任推给监狱和法院,而要全面客观看待监管效果和“法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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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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