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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还是“良民”?——从“反流氓软件第一案”终审结果所引发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7-4-4 18:38:06 作者:汪磊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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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界开发杀毒软件、反间谍软件等企业多如牛毛,更有不少编程爱好者自主开发的反毒工具、恶意软件清除工具等,任何程序都有BUG,杀毒软件也不例外。而在反病毒、反恶意软件的标准上,各杀毒软件不尽相同:某些恶意软件被某一杀毒软件认为是病毒或带有恶意,但其他杀毒软件不认为其有危害,杀毒软件在反病毒上漏报、误报的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更不用说在反恶意软件上的表现了。正因为软件固有的缺陷,所以目前还没有一款被相关部门认可的权威检测软件,检测标准也就无从谈起。

  4、孙先生提供证据未能证明其电脑价值因安装“ IG1.0”软件和“IGphone”软件而受贬损,以及该损害后果具有的财产价值,也没有证据显示孙中鹏因此丧失了具体的可得利益。

  这一点涉及到了虚拟财产的估值问题。关于虚拟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令虚拟物品具有了无形财产的价值,可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但这仅仅是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解释,至于软件产生的CPU占用率、硬盘空间占用、内存空间占用等系统资源,却没有正式的解释。因此,对于恶意软件运行占用系统资源是否侵犯虚拟财产,很难做出定论,也就很难对虚拟财产作估值。

  5、孙先生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使用“IG1.0 “软件和”IGphone“软件与显示的数据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孙中鹏在使用”Ewido Anti-malware 3.5“和”流氓软件清理助手“扫描完电脑后,下载安装了”IG1.0“软件,显示”IG1.0“加载到系统自启动项,再次对系统进行扫描,显示”找到一个感染目标“,卸载” IG1.0“后进行扫描,仍显示”找到一个感染目标“。孙中鹏据此认为”IG1.0“卸载后的残留部分随电脑启动而启动,占用了系统资源,影响了电脑正常使用。虽然检测到”感染目标“是在安装及卸载”IG1.0“之后,但这也并不能100%证明是由” IG1.0“引起的,其他原因如文件冲突、尚未排除的病毒因素等也可能导致这种结果。

  笔者认为要100%证明”IG1.0“是否导致此类问题,就必须在专家指导下,从被检测的计算机入手,从硬件的完好无损、正版操作系统的正确安装、驱动程序的正确安装及未安装其他不相关软件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和监视,确保试验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但在这方面,国内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和权威官方机构鉴定。

  国外立法状况

  2004年,美国犹他州通过了第一部针对间谍软件的法案《间谍软件控制法》(Spyware Control Act),随后美国18各州相继颁布相关法律。

  2005年,美国加州《保护消费者反间谍软件法》(Consumer Protection Against Computer Spyware Act)正式生效,该法在对”间谍软件“定义中指出,收集和传送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有关电脑使用数据(包含但不限于用户正在或已经浏览的网页),这些特点和中国国内一些恶意软件特点相似。

  此外、印度、俄罗斯等国也制定了相关反间谍软件法律。

  几点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

  在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代,中国必须加快关于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值得欣慰的是, IT业35名知名人士组成的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IT小组,以民建中央的名义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制定《恶意软件惩治办法》的提案,人大已受理此提案,预计半年之内会有结果。至此,中国反恶意软件立法进程已进入初始阶段。

  2)设立权威的官方检测鉴定机构

  国内目前还没有能够对计算机软件、硬件和网络进行准确检测的官方权威机构。在法庭上对恶意软件举证不能仅靠一纸公证书,毕竟,计算机取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并不是每个公证处都有能力进行公证,也不可能在法庭上专门配备计算机取证人才。如果成立一个权威的官方检测鉴定机构,那么法院涉及到的计算机取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委托该机构来做,由该机构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鉴定结论书,这既能使计算机取证具有公信力,也是减轻法院负担的有效办法。

  3)加强国际合作

  网上无国界,要想有效地对网络行为进行管理,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中国应当在掌握本国网络发展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吸取国外网络犯罪教训,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促进本国网络社会健康发展,还网民们一个美好的网上家园。

  ① http://www.isc.org.cn/20020417/ca386749.htm

  ② http://www.94xyz.com/read.php?tid=6640

  【参考文献】

  [1] “对‘流氓软件’的法律思考”,载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2634
  [2] “‘反流氓软件联盟’证据不足再次败北”,载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7628
  [3] “对流氓软件的一点看法”,载http://blog.sina.com.cn/u/4ae0a0d9010005mc
  [4] 李松,黄洁,常鸣:“反流氓软件联盟告中搜终审败诉”,载《法制日报》2007年3月27日
  [5] “恶意软件惩治办法提案已受理 或沿用过去定义”,载http://it.sohu.com/20070320/n248846548.shtml
  [6] SpywareGuide Staff@XBlock.com   Thoughts o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gainst      Computer Spyware Act   http://www.xblock.com/articles/article_show.php?id=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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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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