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建南唐,文昌北宋”的江苏省泰州市,地跨长江三角洲和里下河平原,素有“汉唐古郡”,“淮海名区”之称。境内姜堰市单塘河新石器遗址距今约6000年,天目山商周遗址被考证为春秋时期江淮间一大古城。
数千年的岁月沧桑,蕴育了如今新泰州独特厚重的人文景观。这里民风淳厚,崇尚俭朴,注重勤劳,尊敬儒雅,笃守信义,仪文繁多。民国时,泰州县政府曾作调查记载,包括生活状况、社会习惯、婚嫁、丧葬等类。其中大部在江苏乃至更大范围多具有共性,唯沿袭至今,多所变更。
和谐共处是人类天生美好的追求。自2004年以来,泰州两级法院紧扣时代脉搏,在不断总结审判实务的基础上,认真调查本地民间习俗,对法律与习惯在社会调整层面上的相互关系进行思考与研究,注重将本地善良的民间习俗引入审判工作。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今年3月6日,被泰州中院指定先行试点的姜堰法院通过的《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将这项创新举措推上了一个新的层次。
烟花三月,正值长江两岸柳绿花红。记者顺着春风来到泰州两级法院,探寻他们开拓创新的历程。
一、执行“子孙桶”受阻引发的思考
2004年元旦前夕,姜堰法院在执行一起婚姻案件时,仅为一只马桶,遭到当地近百名村民的阻挠,执行人员被围困两个多小时。后在各方配合下,案件虽然最终执结了,但社会效果很不理想,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经了解,一只马桶充其量也就一二百块钱,那为什么在执行时会遇到如此大的阻力呢?
泰州中院张培成院长专题听取了该案执行情况汇报。姜堰法院在汇报中称,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事实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都在生活在黄桥老区的农村,2001年底结婚,当时女方阿玲家按农村习俗陪嫁了彩电、洗衣机、电风扇和马桶、提亮、面盆等,男方阿豪家也通过红娘给了阿玲家8800元礼金。婚后两年阿玲肚子始终没有动静,这可急坏了盼抱孙子的阿豪父母。再加上家庭琐事,阿豪与阿玲经常吵架,小两口感情日渐淡薄。2004年8月,阿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阿豪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彩礼和陪嫁物问题上各不相让,法院经多次调解未果,遂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并由阿玲返还阿豪部分礼金,由阿豪返还阿玲全部陪嫁物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阿玲按判决把应返还的礼金送到法庭上,同时申请执行陪嫁物。姜堰法院立案后,多次做阿豪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自觉履行,但他们一家人对法院的判决一直有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将马桶、提亮、面盆等判给女方。而女方又坚决不同意让步。执行陷入僵局,姜堰法院遂决定严格按判决强制执行,于是出现了开头的尴尬局面。
执行受阻、当事人上访,又让刚忙好《规范法官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全国研讨会的张培成院长陷入深思:姜堰法院的判决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陪嫁物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判归女方,但为了一只价值不足百元的小马桶,被执行人却不惜与法院对抗,而且还有那么多群众支持被执行人呢?!问题出在哪里?带着诸多疑问,张培成院长与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一起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子进行了走访。
原来,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惹急了当地的一个习俗。据当地村民讲,女儿出嫁,在旧时女方家再穷,也总得陪上“三圆一响”,这“三圆”中有“一圆”叫做“子孙桶”,实则就是马桶,因为过去没有抽水马桶,卫生设施跟不上。现在条件好了,但在广大农村,这种风俗延续至今,仍然随处可见。新娘子可能不再需要马桶方便了,但马桶内含的繁衍生息、人丁兴旺的精神寓意被传承下来。所以,法院从男方家拿走“子孙桶”,男方家就意味着可能要断子绝孙。
二、让民间习俗与法律拥抱
下基层调研回来后,张培成院长感慨良多——中国太大、民族太多、人口甚众,国家法律与现实生活还要有机融合,乡间邻里的民事纠纷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乡民们所熟悉的规则来解决,这个规则就是历久弥新仍然留存民间的各种风俗习惯。张院长与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反复讨论着:可否引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民间风俗习惯引入到审判执行工作中,使法院的裁判和执行更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法官的说理更贴近现实生活。汤建国院长对张院长的想法十分赞成,并建议中院尽快着手组织研讨。
有了基层的理解与支持,张培成院长更加胸有成竹,回去后不久即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上,张院长谈了他调研的体会,并将有关想法提出来请与会人员研讨。起初,有些同志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才享有司法解释权,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无权制定裁判规范指导意见,这一设想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在审判予以运用;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习惯法的地位,再说还有“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的古训,对民间习俗的收集整理难以操作,学术界对民俗的善恶区分很有争议,实务界也没有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民间习俗,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都不具有可行性。更多的同志认为,我国社会在21世纪初仍处于转型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不管是什么措施,只要有利于钝化消解,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我们都应大胆地去探索去实践。经过与会人员一番激烈讨论,最后大家思想统一起来了——在目前民事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未能填补漏洞的情况下,一定区域内的人民法院,在不与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通过制定规范指导意见,软化判决的刚性,这是顺应社情民意,理顺群众情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有效途径。这项工作可以在个别法院先搞个试点,看看效果如何。于是张院长便提出由姜堰法院先行探索试点,适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民间习俗步入司法的殿堂
接到任务后,姜堰法院首先从问题突出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着手调研起。因为订婚给付彩礼在苏北地区由来已久,特别是在农村至今还相当普遍。这里农村中对解除婚约后彩礼的返还,有条上千年来不成文的习俗——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女方回男方,彩礼全退还。仅2001年至2004年,姜堰市发生婚约返还彩礼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就有48件,标的额达73万多元。在查阅了大量资料,翻阅了几年来的诉讼卷宗档案,并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基层调解员后,姜堰法院于2004年10月制定出台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以下简称《婚约彩礼规范意见》)。《婚约彩礼规范意见》在现在法律框架下,充分考虑本地民间普遍认可的习俗,在确定返还基数、比例等时体现了很强的民俗性。譬如规定,彩礼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一般不返还。规定彩礼不返还的基数,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又如尊重当地习惯确定彩礼返还比例,在现实生活中,解除婚约不论是男方提出的,还是女方提出的,女方受到的伤害一般都要比男方大。比如说女方可能有过怀孕、流产的情况;男方花心玩弄女性,有了第三者向女方提出解除婚约,造成女方精神痛苦;订过婚的女子在其以后的谈婚论嫁中,与没有订过婚的女子相比,按习俗其社会评价是不同的,对其以后的婚姻多多少少是有影响的等等。该地区之所以形成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的习惯,与婚约的特殊性质和女方受到的伤害程度有关。正是考虑这些因素,在同等条件下,姜堰法院对男方和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分别规定了相差20%的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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