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限制了开发商的权利,但同时又考虑到开发商的利益,允许当事人对车位、车库的归属进行约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评析: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是物权法草案审议时的热点问题,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平衡了开发商的和业主的利益。首先,车位、车库的出售、出租首先必须面向业主,只有满足了业主的基本需要后,剩余部分才能“商业运营”,并且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这样对“交易对象”的严格限定将约束房地产开发商的“营利动机”,保障业主的“交易机会”。其次,即使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车库,但必须充分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并应与之充分协商,确定好公平合理的转让、出租价格,不能剥夺已经获得车位所有权业主的利益,也不得影响现存车位出租合同的履行。
6、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对开发商建造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了明确的要求。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评析:城市高速发展过程中,对于新建筑住宅楼规划的审批环节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屡屡妨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对此现象,《物权法》有了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将不得不遵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否则,业主就可以依此条款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对于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要求,之前主要见于建筑设计规范等一些国家标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因而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后往往通过修改或调整原规划方案等方式提高宗地的容积率,以达到谋取更大利润的目的,而容积率的改变又往往会造成对业主相邻权利的影响,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后,试图通过改变原规划方案等灰色手段增加容积率的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限制。
[ 对业主权利义务的影响 ]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以及不得强行评估重复登记的规定,减轻了不动产登记者的负担。
物权法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评析:过去的不动产登记往往按照面积、体积或价额的比例收取,动辄几十万、上百万,还有的登记机构私自规定按年度登记等,为登记人造成沉重负担,也给登记机构带来“权力寻租”空间。而物权法明确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将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的收费行为,防止通过登记收费搞“创收”。总的来说,物权法明确登记机构的义务,把法律关系归结到民事关系,明确了法律依据,真正的保护了普通业主的权利。
2、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收益权。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评析:物权法实施后,小区楼宇(楼顶、外立面、大堂、电梯厅电梯内等)的广告收益将归业主所有。此前,这部分收益大都流入了物业公司的腰包。当《物权法》明确将楼宇广告的收益权和决定权都划归业主时,传统的楼宇广告商业运作模式,将会受到影响。当业主们开始运用《物权法》自决楼宇广告事务时,广告公司是否还能以同物业公司商讨好的价格来获得小区的广告位,这是《物权法》实施后,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毕竟,谈判对象的改变,将有可能直接导致运作成本的增加。特别是业主们厌倦了广告形式后,极有可能产生的情况是,掌握着决定权的业主们将拿起保护私有权的《物权法》,禁止小区悬挂任何商业性质的广告。
此外,开发商以前销售房子的时候,总喜欢将顶楼做出一个露台,然后在销售的时候,以“免费赠送”的方式送给顶楼的业主。事实上,是开发商拿该栋楼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送给了顶层的住户。物权法明确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这使开发商将作为业主共有部分的露台用来出售成为历史。
3、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为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评析:小区的道路和绿地归全体业主所有,界定了小区道路的归属,同时也是对这些物权的保护,无论物业管理部门还是业主都不能随意改变这些道路、绿地的规划的应用性质,不能私盖建筑等,即使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也不可行。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很明确,不管是否计入成本,都是全体业主所有。会所、架空层、人防工程等是否为业主共有依然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争议。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使业主倍感“安心”。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人在购买使用办公、综合性质的物业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不动产的归属。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评析: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物权法没有提及自动续期后是否需要缴费。这意味着需要配套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根据现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政府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在物权法目前并没授权政府在土地使用权续期时收费的情况下,政府并不能擅自收费。不过,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届时能否免费续期,尚不确定。但本条适用的仅是住宅用地,对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如何处理,能否自动续期则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说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对非住宅用地使用人来说无疑是个遗憾。
5、建筑区划内,汽车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评析:该条款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表明,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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