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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建构中法官的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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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5-7 21:49:34 作者:黄鸣鹤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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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这个问题后,审判人员又通过调查掌握了一些具体数据,于是写出了一篇《从一起在校大学生犯罪看当前高校助学金贷款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并指出问题的所在,并提出提高助学金金额、简化助学金贷款申请手续、延长助学金还贷期限、国家财政贴息或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建立贫困大学生付薪见习的公益性岗位等建设性意见,思出其位,却仍立足法理。之后,这篇信息被省市两级法院采用,同时被市委和省委的信息采用,为提供决策提供了参考。
此外,办案人员发现,洪某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都是通过邮局汇款并通过邮局向全国邮送黄色光碟的。在作为随案证据移送的汇款单中,我们发现许多邮购者直接在留言栏上写下求购的光碟的名称,而许多名称,完全可以判断出是属淫秽光碟或疑似淫秽光碟,其次,按照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局邮送光碟,必须有正版证明,邮政人员对于包裹也有着检查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在短时间内高频度通过邮局邮送淫秽光碟,而邮局工作人员却疏于检查,这也是导致犯罪行为延续的一个外部因素。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与公诉人员交换了意见,检察机关同意向邮局发出检查建议书,要他们提出整改意见,之后的反馈情况表明:当地邮局对照检查建议书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在决定对被告人决定适用缓刑之后,被告人缓刑考验监管的问题又浮现出来。被告人在被羁押前是个在校大学生,如果判处缓刑能让其回到学校继续学业,应该是最好的改造方式,可当我们和学校联系时,学校却明确告诉我们,学校对于该生已经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该生已经和学校没有任何联系,不愿承担对该生缓刑监督的责任。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法院作为了一个决定,由法院共青团支部进行缓刑帮教工作。
洪某案件的审判和之后对于社会关系修复延伸性的工作,可以说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始终秉持着“以人为本”的司法价值观,认为刑事审判的终极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拯救人性最后的善良和预防犯罪。
小结
在这两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间发生了激烈的讨论,在狗咬小孩的案件中,大部分法官认同田间地头开庭或调解,并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是延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虽然在司法礼仪方面虽然有所欠缺,但比起法官足不出户坐堂听讼的审案方式,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避免了“官了民不了”的诉讼结果的出现。何为和谐,这就是和谐。
在第二案件中,法官的职能已经不仅仅拘泥于判案,而是个社会的观察者和思考者,甚至是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者,他注意到引发罪案发生的社会问题在的存在,并且以合适的方式进行了作为(通过内部信息的形式将自己的发现与思考传递给决策层);他还是不规范秩序的修复者(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规范和补正行业管理中的漏洞);他还是正确舆论的引导者(在法院受理该案前,案件已经被传媒高度曝光,但传媒的聚焦点似乎集中在“女大学生”和“淫秽光碟”这一兴奋点上,迎合某些读者的低级趣味,这种暗示性的花边新闻报道甚至形成了某种不健康的舆论导向;而之后法官对于法治理念的宣扬和引导,使得媒体的报道朝纵深、理性的方向发展,对于社会问题的思考和对于被告人命运的关注,法官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认同,这也是后面多家公司主动要求承担缓刑,给洪某一个勤工俭学机会的重要原因。在社会矛盾的排解上,通过理念的传播寻求认同,使得民众从麻木冷漠的看客、骂客变成理性的思考者和积极的参与者。
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是将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的法治理念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体现到每一个具体的个案,勿以善小而不为,是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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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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