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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人一毛不拔也是“亏损”?

http://www.dffy.com 2007-5-17 21:21:51 作者:曹正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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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新民网”连线报道:《北京教授称交强险400亿暴利结论缺乏根据》。

  考虑尊重学术的严谨性,以下内容为原文“复制粘贴”:

  一位北京律师估算出交强险有每年400亿的暴利,并提起诉讼。新民网就此连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国柱教授,他曾于年初对去年下半年某地区的交强险运作进行调研,结论为交强费费率被大大高估。时隔数月,庹教授在接受新民网采访时推翻了之前的算法,认为交强险暴利结论缺乏根据。

  2月,庹国柱教授对某地区去年7月到年底交强险运营情况做出评价:“某地区共收取交强险保费1.2亿元,赔付却只有500多万元。交强险费率有被高估的可能。”

  时隔数月,庹教授向新民网给出了另一种算法。“我去年的估算不够准确。”他说,由于车险赔付存在滞后性,一些责任发生后还未来得及赔款,计算利润时,首先要去除1.2亿保险金的50%,即6000万元的责任准备金,然后去除一定比例的赔款准备金,再减去24%的管理和营销费用,5.5%的税费支出等。这样比去年的首次估算的利润低不少。

  对于庹教授前后不同的说法,鄙人深感诧异。

  即使剔除“1、2亿保险金”与“保险费”不分的常识错误(鄙人更相信这是记者的耳背或是笔误),在下看庹教授上述的“另一种算法”也值得商榷。

  据武汉大学魏华林教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学》一书解释,财产保险业提存的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庹教授说“首先要去除1.2亿保险金的50%,即6000万元的责任准备金”,我想应指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然这有法律依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百分之五十。”

  笔者有必要强调的是“1、2亿保险金≠1、2亿自留保费”!

  当年的自留保费应该为“保费收入+再保费收入-再保费支出”。

  读者诸君看到这里或许云里雾里不知所云,——“你不说我倒还明白,你越说我却越糊涂了”。

  通俗一点讲吧,假如你今年5月18日缴纳1050元投保“交强险”,因为保险期间是一年,到今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年度决算时就有必要把你“明年1月1日至5月17日期间”万一发生责任事故的赔款准备起来,这笔基金就叫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另外由于“交强险”实施的是第一年且还不满一年,加之各家保险公司也存在着“月结算”和“日结算”的不同结算方式,因此目前还无法核算出准确的上一会计年度应结转过来的“再保费收入”数字。

  所以,笔者认为,庹教授强调为以后提存的6000万“再保险支出”不错,但是却“忽略”去年应结转过来为今年的“再保费收入”部分,如此说法有无“以偏概全、以管窥豹”之嫌?

  其二庹教授说“然后去除一定比例的赔款准备金”。这应该是指“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报案未赔付”和“已发生未报案”两种情况。

  关于这一块庹教授只能说“一定比例”,可以理解;鄙人估计这也是保险公司到时候提供“财务报表”时最能够“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领域了!但愿是曹某人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其三“再减去24%的管理和营销费用”。在下不知庹教授这里的24%是理论数据还是实际数据?因为保监会明文规定交强险的手续费为4%,然而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支付给中介的一般达20%以上,这并非笔者信口开河,媒体对此已多有曝光,某财险公司的董事长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表述过“用商业险的手续费补交强险的情况”。倘真如此,“交强险”的“管理和营销费用”不是超过40%?

  其四,关于“特别准备金”,具体包括“保险保障基金”和“公积金”。因为庹教授未予提及,在下也就不画蛇添足了。

  最后我们来算笔总帐:50%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0%的“管理和营销费用”,5、5%的税费,不说“特别准备金”,单是再加上“一定比例”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岂不是一分钱不赔也是亏损?

  庹教授考虑到了“车险赔付存在滞后性”,但是否思量过保险经营的连续性?——也就是普通老百姓理解的保险是“滚雪球效应”。“交强险”保险公司是不是今年做了以后不做了?

  时隔数月,庹教授两套说辞,是出言不慎?抑或另有难言之隐?班门弄斧,关公面前舞大刀,庹教授,见笑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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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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