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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偿”,谁为你沉冤昭雪?

http://www.dffy.com 2007-5-27 21:42:27 作者:曹正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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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现在问题的核心就是:目前“交强险”承保率未达到100%,这是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作为不力的结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作为不力”的成本能不能让参加了“交强险”的车主买单呢?

  鄙人绝非要为保监会袒护什么,请问保监会能够通过什么手段强制每一位车主投保?

  鄙人上述观点的理论根据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各位看官请注意:规定考虑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的过错问题了吗?没有;规定提到过被保险人有过错时的赔偿限额、无过错时的赔偿限额了吗?也没有!按照此法律规定,意味着“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直接就得赔偿。”这就是“无过错赔偿原则”。

  2、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先生主编的《保险原理与实务》对“强制保险”的解释,“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大家略微细心就能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好,“法定保险”的基本原理也罢,都是假设投保率为100%的理想状况。

  然而目前当“交强险”承保覆盖面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条款设计者又有意或无意间把“无过错赔偿原则”和“无责赔偿范围”搅合在一起,加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措施跟不上,“无责赔偿”只能含冤负屈了!

  用王绪谨教授的话来说就是想学欧美国家的“无过失原则”没有学好,是丑陋与愚蠢的结合。有了这样的定则原则,据此而出的交强险可想而知。

  著名经济学家易宪容先生也特别提到,交强险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把行政性的规则和制度跟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结合在一起。

  另外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强调:“等到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情况悄悄地变了,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而后,保监会据此发布了相关的限额,被保险有过错、无过错的限额比是5:1。由此,交强险对行人、非机动车最大限度保障的本质属性消失殆尽。”

  问题不容回避也无法回避。

  当“交强险”的承保率处于“理想和现实存在差距”之际,我们该有何权宜之计呢?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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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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