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海门市法院认为:被告海门市农业局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管理农作物种子的行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户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原告高林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公斤不等的价格向农户销售“糯玉米2号”玉米种子,从中获利。原告高林以盈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种子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其违法经营收入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此行为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理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遂当庭作出了判决“维持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高林行政赔偿请求”。
法院的判决引来了受害农户们的一片掌声,农户们不禁喜上眉梢,他们的索赔一事终于有眉目了。而此时此刻,在原告席上的高林却是如坐针毡。他深知这场行政官司的败诉意味着什么。
有了法院的判决,给受害的农户们撑起了腰杆子,他们再次到高林家论理,向其索赔。不料,高林两手一摊,还是那句话:“种子不是我的,你们到北京去要。”
“告他去!”善良的农民被激怒了。
诉讼,一波三折
这是一起群体性诉讼,以季康老汉为首的14名农户在起诉状上纷纷按下了各自的手印。他们所告的对象除了高林外,还增加了邱标和北京市丰宝种子公司两个被告。这些面对黄土的庄稼汉,虽然不太懂法,但他们知道假种子是邱标从北京丰宝种子公司购进的,因而逃脱不了他们的责任。农户们在诉状中称:在本次事件中,被告北京丰宝种子公司是“糯玉米2号”种子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被告高林和邱标是该种子的销售者。三被告违反了相关法律,其行为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事项:1、判令三被告双倍种子价款10200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总损失208477元。其中可得利益损失201277元,有关费用72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的丰宝种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五百万的农业科学开发企业。该公司收到诉状后,立即向海门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打起了程序官司。该公司提出的理由有三点,第一,本公司不应列为本案被告,因为本公司和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合同或其他约定,原告起诉本公司没有事实根据和理由;第二,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公司的法定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此案应由海淀区法院管辖;第三,本公司和邱标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合同》第7条约定,合同纠纷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本公司是合同供方,住址在海淀区,故因由海淀区法院管辖。
收到丰宝种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书后,海门市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北京市丰宝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高林和邱标住所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丰宝种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遂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丰宝种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对此裁定,丰宝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海门市法院的裁定于法有据,便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终于赢得了,受苦的农户们终于不再为这场官司可能要付出的远距离奔波而烦恼了。
农户们在本地法院打官司的权利争回来了,可他们却又面临着这么一个问题,即本案的诉讼是一起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是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在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合并审理。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发现,本案十名原告中,有四对是夫妻,又有六名原告之间是合伙关系。而被告方又不同意合并审理本案。鉴此,法院认为:在十名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中,各自对购买种子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造成的损失等并不完全相同,请求赔偿的标的数额也不相同,且原告间又存在合伙关系,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而被告有不同意本案合并审理,故本案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不宜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法院只得在程序上驳回了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些善良的农民们,只知道自己的主张合情合理,却因不懂法而误入了诉讼的歧途。然而,法律对这些善良的农民只能是爱莫能助。法官能做到的只能是将诉讼费全部退给这些农民。
至此,在经过了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和第一次民事官司后,农户们所主张的权利已耽误了整整一年多的时间。2006年2月,季康等十四名原告中,其中四人已经和三被告间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而其余十名原告分两组,即季康等六名合伙人和其他两名散户王新和顾卫分别起诉高林、邱标和北京丰宝公司。
第二次站在民事被告席上,被告北京丰宝公司继续玩起了程序官司这张牌。和上次如出一辙,他们又一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他们虽然明知管辖权官司一定败诉,却还是要打下去。因为这样会分毫未损地拖延了时间。真不亏是生意人,“时间就是金钱”在诉讼中也用上了。一审、二审,又是一套烦琐的诉讼程序。到了二审对两起案件再次作出“维持一审裁定,本案由海门市法院管辖”的时候,时间又被拖延了整整四个月。
海门市法院终于取得了季康等六名合伙人和王新、顾卫分别起诉被告高林、邱标和北京丰宝公司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权。季康等六名合伙人实际上是三对夫妻,他们在诉状中称:我们承包了南通农场耕地,共同管理、合伙耕作。高林、邱标从北京丰宝公司购进“糯玉米2号”玉米种子后,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根本不了解种子状况的情况下,不切实际地向广大村民吹嘘,诱使、误导广大村民向其购买种子,以赚取非法所得。2005年初,我们向高林、邱标购买了100公斤糯玉米2号种子,随后进行了播种,共种植玉米83.12亩。玉米将成熟时,我们发现种植的玉米全部出现了问题,经海门市农业局鉴定,认定该种子为不合格种子。北京丰宝公司是种子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高林、邱标是销售者,三被告的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要求三被告双倍赔偿种子价款10200元;赔偿损失208477元。其中有关费用7200元,可得利益损失201277元。
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的另一起案件,王新、顾卫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三被告赔偿种子价款1122元;赔偿损失29116元。
损失的测算,让法官犯难
在这次诉讼中,被告高林、邱标只承认替季康夫妇代购种子是事实,却仍然坚持与其他原告的种子无关。被告北京丰宝公司仍然认为:原告未向我公司购买种子,即使原告向邱标购买了种子,也不能证明该种子是我公司生产,不愿意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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