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量的事实和证据,三被告显然是在狡辩,承担民事责任是无可厚非的。这些证据有农作物销售合同、南通市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和南通农场农业服务中心的证明、海门市农业局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门市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等。本案的是与非已经昭然若揭了,可摆在法官面前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损失的测算,究竟定怎样一个额度?
庭审中,法院根据农户们提出申请,委托有关专门机构对其损失进行评估。法官分别找了两个鉴定机构,但这些鉴定机构都表示:因损失时间已过了一年,现场已经无法勘测,事实依据不足。影响玉米产量的气候情况、栽培方法及其他环境等因素无法采集。认为不具备鉴定玉米损失的具体价格的条件,无法鉴定。无奈,法官根据原告的申请,只得向专家作调查。根据海门市农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相关专业人员的说法,纯种玉米的亩产量是650公斤至700公斤,套种玉米的产量是纯种的一半;而收割玉米月份的不同,价格也不同,七月份收成的玉米批发价是每亩700元,八月份收成的玉米批发价是每亩1000元。
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的测算只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法院认为:被告高林、邱标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即非法销售种子,被告北京丰宝公司在“糯玉米2号”种子未通过国家级和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即对外销售,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等农民的利益,对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三被告在销售种子时,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双倍赔偿种子价款,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本院根据原告的种植面积,结合海门市农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的数据,酌情予以确定(50亩╳100元/亩+33.12亩╳1000元/亩÷2=66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海门市人民法院于6月11日对季康等六名合伙人和王新、顾卫分别起诉三被告的两个案件,相继作出了一审判决。
对第一个案件的判决是:
一.被告高林、邱标赔偿季康等六原告种子价款9078元;
二.被告高林、邱标赔偿六原告损失人民币66560元;
三.被告北京丰宝公司对被告高林、邱标的上述赔偿钱款承担连带责任。
对第二个案件的判决是:
一.被告高林、邱标赔偿王新、顾卫种子价款1122元;
二.被告高林、邱标赔偿原告王新、顾卫损失人民币6300元;
三.被告北京丰宝公司对被告高林、邱标的上述赔偿钱款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这两起因“糯玉米2号”玉米种子而造成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地。
(文中当事人及“糯玉米2号”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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