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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遭遇假种子“糯玉米2号”

http://www.dffy.com 2007-7-3 18:32:23 作者:陆驰 陆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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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农民兄弟对农用生产资料,特别是假种子、假化肥的投诉不断增多,他们纷纷表示,最怕遇上假种子和假化肥,辛勤劳作一年换来的却是颗粒无收。欺诈骗销,贻误农时,坑农惨重。鉴此,今年3月份,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农时季节,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坑农行为有所收敛。本文所揭示的这一桩坑农案件涉及到十多个农户,他们凭借着法律武器,经过一番周折,终于赢得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地处长江下游北岸的江苏海门市江心沙农场,这里滨江临海。生长着一片片广袤的农田,宜人的气候,肥沃的土壤使这里的农作物长势十分喜人。

  年逾半百的季康老汉是农场17大队的农民,他和家人在这里承包着21亩玉米田。季老汉对眼前的这块玉米地寄以很大的希望,因为它的种子名称“糯玉米2号”,是优质型杂交一代。七月流火,玉米正处于青穗采收期。这几天,季老汉几乎每天要去察看玉米田,看看那里的长势。可令季老汉吃惊的是,这块玉米地虽然生长整齐,长势较强,株高都要在1.8米左右,穗型也较大。但青穗不饱满,穗上部尖细弯曲,籽粒排列稀,籽粒又浅,籽行之间又有稀缝。

  听广告说“糯玉米2号种子白色性能好,经济价值高,一般亩产鲜穗1080公斤以上。可象这样的长势哪来好收成啊?”季老汉不禁心急如焚。

  不幸事件远不止发生在季老汉一家。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整个江心沙农场有十几个农户先后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2005年7月,南通市开发区农业局有关人员对受灾农田的玉米长势、产量及面积在田间进行了测产核实,认定当时玉米正处在灌浆期,剥开玉米苞壳,可见玉米籽排列稀疏,商品性极差,测其田间种植密度,33亩套种玉米,亩产量为375公斤。村民们随后向海门市农业局举报。该局组织五位高级农艺师闻讯后赶到现场,对受损的一百多亩糯玉米田进行鉴定测试,专家们一致认为:“糯玉米2号”田间虽然长相好,但青穗籽粒不饱满,每两行间排列有稀缝。“糯玉米2号”经查询,属未审定品种。其广告介绍的种子青穗性状也同田间表现明显不一致。该品种属不合法种子。

  与此同时,农户们根据长势初步估算了一下,“糯玉米2号”种植的田,每亩青玉米的产量仅375公斤,不到广告上所介绍亩产的三分之一。

  在江心沙这块肥沃的土地上,当地的人们祖祖辈辈干了一辈子,从来没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受损的农户辛苦数月,用汗水浇灌的这一片片土地眼看就要付之东流。此时此刻,他们真是欲哭无泪。季老汉正面对苍天,长叹一声:假种子坑得咱好苦啊!

  损失好惨重,受损农户再也坐不住了,他们相继来到场北新村,这里居住着一个名叫高林的种子供应商,“糯玉米2号”种子就是从这里出售的。

  “赔我种子,赔我损失!”季老汉等十几个农户纷纷找高林论理。可高则竭力狡辩:“我哪里知道会有今天,况且这些种子又不是来自我这里。”任凭农户们如何地据理力争,高执意推脱,就是不愿作出赔付。

  农业局为受损农户说话

  海门市农业局在对受损玉米地及时进行了测试鉴定后,为保护受损农户的权益,便于2005年8月12日,对高林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高林在向北京丰宝种子公司购进品种名称为“糯玉米2号”种子,购种数量为390斤,价格为每公斤36元,。根据调查,当事人高林从2004年11月30日起至今,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销售掉该批“糯玉米2号”玉米种子160.75公斤。而所谓的“糯玉米2号”种子未通过国家级和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或认定。据此事实,当事人高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8123.25元;

  3、罚款人民币8123.25元。

  收到这份处罚决定书后,高林不禁透了口凉气。他深知:一旦处罚决定生效,给自己带来的不仅仅是一二万元的没收和罚款损失。更重要的是,那十几个农户将完全有可能凭这份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将他告上法庭,要求索赔,这可如何了得。高林决定背水一战,就此一搏。

  在法定时间内,高林向海门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海门市农业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他声称:农业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首先是程序违法。因为农业局在作出处罚时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向我告知有权举行听证的权利;其次是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我本人从未销售过种子,也未从中牟利。农户们的种子渠道来源于我的小舅子邱标,不是我本人处。而邱标售出去的种子也只是代购关系。我不可能是个经营者。

  假种子真的与高林没有干系吗?

  “民告官”败诉

  2005年10月24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高林诉海门市农业局农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令农业局始料未及的是,一纸为保护受害农民合法权益,而对坑农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却将自己推到了被告席。对这起行政官司,受害的十几户农户深知此案的成败关系和自己的利益休戚相关,因而这些农户们不惜数十里的奔波,纷纷赶到法院前来旁听。

  针对高林的诉称,海门市农业局作为被告向对方进行了辩驳:首先,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涉及原告高林的罚款数额不足二万元,不适用听证程序。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次,高林无证经营种子的违法事实存在,该事实由调查笔录和高林的陈述为证。

  高林为了脱离干系,找来了邱标到庭为自己作证,邱标是高林的小舅子。以下是一段庭审内容:

  法官:请你将所要证明的情况陈述一下。

  邱:我们几个农户都是承包土地的,我在网上查到“糯玉米2号”玉米种很好就到北京买了,和高林不搭介。

  法官:你是先收到钱的,还是先购种子再收钱的?

  邱:农户们都是先给我钱再拿种子的,每斤25元。

  法官:高林是否从中拿好处费?

  邱:没有,是我帮其他农户从北京带的种子。

  农业局:你到北京是如何购买种子的?

  邱:我到北京去,公司说代理商才给予优惠,一般就给25元一斤。一开始我讲自己是代理商,后来开发票时就讲我不是代理商,所以每斤价格25元。

  农业局:合同何时签订的?

  邱:是上午签的,签合同讲的是代理商。

  农业局:种子带来后放在哪了?

  邱:放在姐夫高林家,农户要种子直接到他家去拿。

  邱标一会儿讲自己在购销种子时没有从中获利,一会儿却承认自己是以代理商的身份与北京丰宝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的;一会儿称买种子的事与高林不搭介,一会儿却又承认种子放在高的家里,农户可直接到高的家去拿。更有甚者,农业局出示了几份证据材料,一是对高林的询问笔录;二是对多家受害农户的调查笔录;三是邱标和北京丰宝种子公司签订的一份农作物种子销售合同。显然,从这份合同可看出,邱标从北京以每斤18元的价格购进后,又通过高林以每斤25元的价格卖给农户们,从中渔利。可见,农业局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同时,法庭认定:邱标和高林具有利害关系,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故对原告高林所举证据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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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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