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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http://www.dffy.com 2007-7-19 21:37:32 作者:迟晓然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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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法律宣传不够,在实践中《土地承包法》没有落于实处。

  《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切实保护了农民利益,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存在文化知识的欠缺、法律宣传不够等主观方面和人口增长、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农村在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并未做到严格依照《土地承包法》办事,发包方调整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较为随意。《土地承包法》考虑到土地投资周期长、收益较慢的特性,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详细规定了调整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在广大农村,土地调整、流转的速度过快,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不顾及承包人利益,从而导致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不敢投资、不愿投资,进而影响农业生产的局面。

  第六,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不顺畅,解决机构不健全。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仲裁是诉讼外解决争议机制,如果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多数区、乡(镇)也迅速成立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但是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而一些成立的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无法进入仲裁,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即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但是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执行机构也没有确定,从而致使当事人不愿选择仲裁,即使选择仲裁也因存在上述问题而最终还要走上诉讼之路,背离了《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此外,刑法还将严重侵占耕地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列入严厉打击的对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有利于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用刑罚打击非法占用耕地、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尚需不断完善。

  四、面对如此多的土地纠纷案件,面对土地纠纷的上升态势,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旨在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政府进行土地详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委土地工作的管理。

  政府应加强对村委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承包经营权的落实。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在以前详查的基础之上,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通过及时确权并排除隐患达到减少土地纠纷的目的。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还要在土地纠纷中积极发挥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产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三)法院内部对土地纠纷案件进行妥善分工,及时审理,防止矛盾激化。

  因各地法院对村民要求分配责任田处理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解决这个问题。在未出台解释之前,笔者认为,土地纠纷案件要分情况由不同庭室进行处理。村民要求分配责任田案,应由行政庭进行审理。理由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虽然规定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产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之前,村民的权利为有权依法承包农村土地。通过这两条分析得出,仅以第53条的规定就认定此类案件由民庭受理显然理由不充分。笔者认为,村民有两种权利,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前,是承包权,而签订合同并生效以后,是承包经营权,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律根据,侵犯承包权承担民事责任则无法律依据。此类案件村委会行使的权利属公权力范畴,应该由行政庭进行依法处理。其他的土地纠纷案件,大多都是侵犯承包方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由民庭进行审理。对这类案件宜及时进行审理,进行合法分工也正是为了防止内部相互推托,延误案件的处理,造成矛盾进一步扩大。

  (四)丰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方式,应该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调解可分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第三人或者村委会主持调解、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在此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调解还应贯穿于仲裁和诉讼之中。不管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是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切勿轻率处理。调解时,可找一些德高望众的第三者帮助调解,也可以让村委领导或者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司法所出面协调。总之,不管什么方法,就是让土地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解解决矛盾,防止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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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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