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社会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http://www.dffy.com 2007-7-19 21:37:32 作者:迟晓然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中的80%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文化水平、生活条件等多方原因,农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施行使广大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显著加强。它细化了土地发包程序,赋予了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完善了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的承包,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问题却日益突出,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农民对土地寄于的期望很高,土地问题则更加突出,农村的土地承包纠纷不断涌现,并且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多样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等诸多特点,一些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许多值得关注和研究的东西,应当引起我们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分析其特点和成因,探寻审判规律和解决对策,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可将土地纠纷案件分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

  5. 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

  二、我院2005年来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情况

  2005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案件 93件,案件土地承包纠纷 11件,土地侵权纠纷58件,涉及土地流转的案件占了较大比例,有3 件,其他公民侵犯土地地承包经营权 21件。  2006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案件113件,其中,案件土地承包纠纷82件,土地侵权纠纷 13件,涉及土地流转的案件6有   件,其他公民侵犯土地地承包经营权 12件。2007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案件22件,案件土地承包纠纷 16件,土地侵权纠纷2件,涉及土地流转的案件有2件,其他公民侵犯土地地承包经营权2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通过对我院2005年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可以发现此类案件与以往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显著增多,因此而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也日趋上升。

  上世纪七十年代农民自发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包到户后,国家迅速地以政策性文件认可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在广大农村予以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广大农民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农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农村社会趋于稳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些问题,诸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原则和程序、合同的内容、效力以及解除方式、救济途径等缺少法律规范,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统一,漏洞较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而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显著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并不总是和个体成员保持一致,当利益冲突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在发包、流转、收回土地时占主导地位,必然会以其利益为出发点,或者说以多数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利用前些年制度上的欠缺侵犯个体成员的利益,从而引发大量的纠纷和矛盾。作为审判人员,我们在看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其产生的必然性的同时,也应当敏锐地觉察到这些纠纷存在的严重性。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性的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较为单一,但是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出多元化快速发展的特点,具体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就体现在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化、承包方式多样性和承包纠纷的复杂性上。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化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扩大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农业科技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村合伙的出现,丰富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体现在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土地使用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并不断地立法予以完善,尤其是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主体的多元化和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更应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存在表明农村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

  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的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再加上法律宣传的不到位、不普遍,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不顺畅,致使土地承包的过程不够规范,承包主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解决争议的机制不够明确,即使是在《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农村的土地承包依然没有被纳入法制的轨道,还普遍存在主体错误、缺少书面合同、责、权、利不明等情况,就政府机构而言,解决争议的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而且其法律地位,仲裁的效力仍然不够明确。

  第四,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不合法、不规范。

  土地承包、流转、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甚至出现一块土地多个合同的怪现象,容易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组织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处于强者地位,在土地承包、流转、解除合同的过程中不依法办事,不注重程序,甚至违反民主议事原则和承包人自愿原则,以少数人的意志侵害土地承包人利益,从而导致引发纠纷。而且纠纷一旦成诉,农民往往因为承包手续不完备或者程序欠缺,甚至拿不出书面合同,造成举证困难,人民法院查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发包方替代承包人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某些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承包人自愿原则,强制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流转造成即成事实以取得不当利益。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迟晓然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土地承包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农村有偿转包土地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2008-5-29 14:54:41)
·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问题 (2008-1-13 20:09:23)
· 代种耕地虽七载未办手续须返还 (2007-11-8 11:04:46)
· 当“烫手山芋”变成“香饽饽”后——南京农村土地流转调查之法律分析 (2007-10-11 8:47:40)
· 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7-7-1 18:21:04)
· 中国农村土地纠纷的若干问题探究 (2007-3-28 17:48:59)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 (2007-3-28 17:48:1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思考 (2007-3-25 11:39:37)


上一篇:“安检”后,法院的门难进? (2007-7-16 12:00:42)
下一篇:网络荐股:“法律边际”在哪里? (2007-7-23 20:00:5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