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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佣金由保户埋单 寿险退保制度亟待改革

http://www.dffy.com 2007-7-24 22:10:06 作者:曹正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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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上海证券报》载文《退保高峰或来临!》:“在加息、减税双管齐下的压力下,保险业俨然成为深受影响的行业之一。一年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大幅超出保单定价利率上限66个基点,对传统寿险产品冲击较大。多位分析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寿险公司或许迎来退保高峰。”

  我们不妨一起来回顾近年媒体关于寿险退保的几则报道。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和中国保险学会联合组成中国保险市场调查课题组,对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46个大中城市进行保险市场专项调研,根据对22182个居民家庭的调查统计,有8、9%的保险消费者有过退保行为,其中有19、5%的保户退保是感觉上当受骗。”(2002年7月16日《中国保险报》)

  “中国寿险业被誉为中国最具潜力的朝阳行业之一,但最近却被当头一记棒喝!全球最大的咨询公司——麦肯锡咨询有限公司最新出市研究报告显示,由于备受诚信问题困扰,全国寿险业2004年全年的退保金额高达300亿元,退保率高达10%,创下历史新高。”(2005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

  “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2006年,寿险公司退保金为545.35亿元,同比增长12%,权威分析认为,导致目前退保的主要原因,一是销售误导,二是公司经营不规范。”(新华网2007年2月22日电)

  “高退保率是长年来影响我国寿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寿险业退保率仍然居高不下,退保率达到11.56%,较去年上升0.27个百分点。其中,中资寿险公司退保金额高达131.34亿元,退保率12.01%。”(2007年5月31日《上海金融报》)

  2006年全国寿险保费收入4132亿元,假如11、56%的退保率维持到年底,全国寿险业2007年全年的退保金额预计突破550亿元。

  中国的保险业多年来一方面保持着高速的增长,另一方面中国的保险人又不得不困扰于退保率的居高不下,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退保,对我们普通百姓而言,会有怎样的影响?

  曾经见闻过有寿险退费经历的保险消费者惊谔的眼神和郁闷的倾诉:在中国退保,寿险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实在是高的离谱!

  退保客户的“委屈”缘于我国《保险法》第59条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在我们平常的理解中,行业收取的“手续费”不过“表示表示”;然而中国的寿险行业,客户如果在一、二年内退保,往往只能拿回所缴保费的10-30%,70-90%的资金被保险公司以“手续费”的名目予以“吞噬”!

  客户对此即使不满,往往也在“遵照国际惯例,全世界各家保险公司都是如此操作”的解释下,打脱牙齿和血吞。

  保险职业经理人曹先生也有过退保经历;不过,曹先生对此问题有着另类的思考和说法。

  2004年8月17日,33岁的曹先生在某人寿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缴费期20年,年缴保费2000元。

  2006年9月12日,曹先生在“宽限期”内续缴了第3期保险费。

  2006年12月25日,曹先生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向该人寿公司递交了“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书。

  2006年12月26日,该人寿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把1850元“保证现金价值”打入曹先生帐户。

  三年缴纳了6000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承担了两年零四个月的保险责任后,只退回曹先生1850元,另外近70%的资金——4150元“不翼而飞”!

  面对高比例的“损失”,曹先生如此说:“短期内退保将有巨额亏损,这一行业规矩,我作为一名保险科班出身的保险职业者,投保之初是清楚的;今天拿回1850元,也早有思想准备。”

  “但问题的关键——是否每个保险客户投保之初都已经完整地理解了保险手续费和现金价值的含义?”

  “我现在感到困惑的是,我投保的人寿公司不仅在保单正本上没有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解约时各项费用的扣除情况,直到退费时出具的‘批单’依然没有告知我扣除的4150元用在了何处,这是不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更有甚者,这种不作为不单是该公司一家,中国几乎所有寿险公司都是如此!”

  针对保险手续费和保险解约时各项费用的扣除情况,笔者走访了另一家寿险公司,主持该公司业务管理的宋经理解释:“根据目前寿险业的统一定义,手续费包括该保单承担的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和因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这三项费用之和可能因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缴费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客户,我们退还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在扣除了各项费用后的现值;至于保证现金价值这一表述,我也是首次听闻。”

  当笔者把宋经理的解释反馈给曹先生的时候,曹先生淡然一笑。

  “宋经理说的一点不错,但我更期望这一解释是来自我投保的人寿公司给予的正面回应。”

  “我查阅了该人寿公司相关的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31-35岁间的男士类似重疾保障5万元,每年的基准保险费是130元,两年零四个月只需费用325元。”

  “保单承担的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保单制作费和保单维持费等,但不足三年的时间怎么说也不会需要3825元吧?”

  “可以看出,在我退保被扣除的费用中,佣金占了相当大的部分!这也是我最为质疑的。”

  针对曹先生质疑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和佣金问题,笔者查阅了保监发[1999]15号——《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是如此规定的:“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其中:20年及以上缴费期的死亡保险第一年为40%,第二年为25%,第三年为15%。”

  对于上述表达,笔者百思不得其解,请教当事人曹先生。

  “这就是保险公司俗称的国际惯例!象我这张保单,三年累计缴纳保险费6000元,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总额应该不得超过300元;我们的保险公司根据国际惯例,考虑营销员期初销售保单的投入,往往把保单后期的佣金提前在前三年支付给营销员,这样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支付给了营销员1600元。”

  “对于5%的佣金率和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的方式我没有异议。所谓佣金,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买卖时付给中间人的报酬;对于我消费者而言,应该是营销员为我服务的劳务所得。当然,如果营销员中途离司,保险公司有义务安排服务人员继续为我提供保单保全服务。”

  “现在问题的核心是,我购买的终身保险合同在两年零四个月已经解约,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营销员不再需要为我服务,但是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是否该由消费者我悉数埋单呢?这样我岂不是没有享受到后期服务却白白地扔了1300元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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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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