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社会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警惕诉讼中的“掮客”

http://www.dffy.com 2007-8-13 18:25:05 作者:陆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政法机关也不再是一块“净土”,只要你以金钱开路,即使是触犯刑律的人,也会重罪轻判,轻罪不判。但有些犯案者的家属,与政法部门或某办案人员不熟,或者觉得直接送礼不妥,则希望有个中间人联系沟通。于是,诉讼中的“掮客”便应运而生。

  有案为例,海门市某局干部张某,因挪用公款被检察院立案查处。张被关押后,妻子便四处活动,寻找“沟通”途径。一日,张的好友杜某主动上门,毛遂自荐:“反贪局某领导是我的战友,只要我出面意思一下,保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张妻当即动心,为了丈夫早日出狱,决定不惜一掷。于是第一笔二万元现钞便入了杜某的腰包。几天后,杜某再次登门:“案件承办人那里也要意思一下。”杜某又得了一万元。在短短的一个月中,杜某先后四次向张妻索取现金40600元。所有钱款全都装入自己腰包。张某出狱后方知此事,经四方打听得悉,当初有关办案人员从未拿到钱。于是便与杜某交涉,杜某赖帐。待报案后,此事才案发。

  这种诉讼中的中间人,有人称之谓“诉讼掮客”,专以“通路子,拉关系”为名骗取钱财。笔者从事法院工作二十多年,遇到过类似事件。而近年来,这类事例呈逐渐增多趋势。就作案者而言,大多是社会活动能力较大,且有一定身份,如公务员、律师等等,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而诈骗手段则十分巧妙。主要表现为,一是以有关办案人员多,“疏通”面广为名,向被害人数次骗取钱财。二是除了谎称向办案人员送钱外,还以请客招待为借口,再次索贿,以骗取更多的钱财。三是先向案犯家属故意夸大案件事实,声称此案如何如何严重,造成其心理恐慌。待最终判决结果出来后,一些不懂法律的被骗者还真以为是“通了路子”而起了作用呢。

  “诉讼掮客”的卑劣行径,为众人所不齿。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一是严重地沾污了法律,败坏了政法干警的形象。被害人在被骗后,认为法律也不过如此,政法干警也不过如此,只要有钱,就能买通卖通。二是容易使有关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如有的人在化了钱财后,认为万事大吉,法律一定会为他网开一面。殊不知,当无情的法律击碎了他们的愿望时,便迁怒于办案人员,使办案人员蒙受不白之冤。三是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对这类犯罪,应予从重惩处。



  查看陆驰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诉讼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要求探望老人可否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2008-8-4 15:44:47)
· 房产继承权也有“保质期” (2008-6-27 17:19:16)
· 如何计算不动产行政案的诉讼时效 (2008-6-17 16:02:44)
· 律师收费过高及风险代理正成为老百姓打官司难的拦路虎 (2008-6-4 18:24:34)
· 无名氏女子遭遇车祸身亡 高县民政局代位索赔成功 (2008-5-31 19:36:55)
· 莽汉踩踏妻子只为逃避执行 (2008-5-15 15:59:28)
· 湖南民事官司开出全国最高罚单 (2008-5-10 17:58:03)
· 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交叉问题的探讨 (2008-4-10 8:25:24)


上一篇:旧情难却新欢再来 女强人不愿再做“第三者” (2007-8-10 18:50:15)
下一篇:信鸽的家在哪里? (2007-8-17 20:09:1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