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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迎新商业营销活动的法律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7-10-5 16:43:44 作者:孙道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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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销售伪劣商品罪,这是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就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一般看来,在刚才提到的推销活动或经营活动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但是如果是针对的是大量的新生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就要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如推销的新生使用的电用品不合格,导致了重大的火灾事故就会出现笔者提出的情况应该根据刑法146、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定罪量刑。

  2、虚假广告罪,是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这里,主要是违反广告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定广告规范的条例或办法,如关于食品和医药的广告规定。在经营和推销中,典型的就是移动或联通的广告中是否有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是否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椐此,根据刑法222喝231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3、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蒙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侵害公民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在推销和经营中是常法的犯罪行为。典型的就是利用新生和家长的陌生和善良的本质,在推销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生和家长的财物。对此根据刑法266条定罪量刑。

  4、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现在的情况下,推销者往往利用新生和家长胆小、不想生是非,就强迫他人接受交易。这种行为极大的伤害了新生的感情和家长对学校的认识,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形象。对此,应该根据刑法226喝231条定罪量刑。

  (三)行政法下的思索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职权、行为以及程序、违法以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综合。行政法是公法,其作用就是在于协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协调和发展。

  虽然学校内的推销和经营活动是私法调整的范畴,但是也有行政法可以和应该干预和调整的范围,在本文中将着重解释行政监督检查这一重要的行政行为。所谓的行政监督检查就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职能,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守法和是否履行行政义务的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了解、督促和疏导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在本文中的作用在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积极行使行政职权,对与各大高校普遍存在的这一个现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那么,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监督和检查呢?笔者认识是有法可依的,比如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负责广告管理部门必须对广告的制作、发行进行监管和处罚。就如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关于虚假广告,行政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净化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行政功能的全面发挥。

  (四)经济法下的校正

  经济法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产生的一个直接的根源就是市场调节下的失灵状态是需要国家的干预。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同样需要国家的干预,尤其是在市场初级阶段,由于市场自身的不足和缺陷要求我们必须重视经济法的作用。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市场行为规制角度出发,着重诠释有关广告、消费者权益以及产品质量法,这三个突出且和经营和推销活动紧密相联系的问题。

  1、关于广告法问题

  广告就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公民为了特定的目的,自行承担费用并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公众传媒某中信息的一种宣传方式。广告法就是关于广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大学校园的推销活动中,广告宣传是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商家为了扩大营利和销售额,使劲招数,其不可避免地会有欺诈和虚假的行为。这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重视审批程序的监管。对于一些特殊的关系广大师生的商品尤其如此。

  在笔者的调查和访谈中,消费者和商家都很淡化这一个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就不应该和不能发挥其调整和管理的作用,消费者同时也要加强意识。

  2、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消费者就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

  消费者拥有安全、知悉、选择、公平交易、求偿、监督、获得消费教育、受尊重、结社权,而经营者有遵守法律,接受消费者监督,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信息提供,出具凭证、单据,品质担保,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后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尊重消费者尊严的义务。

  在经营者推销和经营中,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和目的,侵害消费者的事件和情况以及行为是很多的,消费者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尤其是新生和家长,对于陌生的环境和人际,往往会被经营者侵害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地方。

  3、关于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就是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在我国就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就是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而所谓的产品质量法就是一种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对于产品,我国采取了严格的监管体制,质量检验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于销售者,我国的法律规定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遵守质量表示制度,不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对于销售者,我国法律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合格证明和其他表识,采取措施保持产品的质量,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不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

  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违法行为,要承担产品责任,其成立要件是产品有缺陷,有损害的事实以及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推销和销售过程中,经营者为了利润而销售不合格产品是必然存在的,除了合同责任以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我国是择一而请求。

  三、回应和解答--对问题的在思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对当前的推销和经营活动有了一个清楚的了解, 也认识到我们应该防范的地方。那么在这一个法律活动中,新生和家长,经营者和销售者以及学校和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分别扮演 什么角色呢?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学校是核心和关键,在规制该推销活动中,笔者认为学校起着关键的作用,原因有:

  首先,学校可以设立准入制度,从而控制市场经营者和销售者的进入活动,在源头上就遏止了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同时,学校作为主体,在允许一定合格和合法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同时,也可以约法三章,设定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从而在实体上控制问题的恶化和加深;最后,学校有很多的学生和行政部门,可以运用有关的资源和人员进行监控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以,学校处于方便同学和维护广的学生以及自己的名誉,可以而且应该担当此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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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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