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大学校园在这几年里的变化很大,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就是在迎新阶段,铺天盖地的商业推销和营业活动。对与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可以方便同学,因为新生对学校和周围的环境很不了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事物的本质,那就是在这个活动中存在的一些违背道德、法律的行为,如欺骗新同学和家长,虚假广告,不合格产品,诈骗活动等。对此我们有不要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回应和采取一定的解决机制。
关键字:商业营销 大学生
一、大学迎新下的商业营销活动的现状概况--问题的提出
随着大学校园的进一步改革,大学生的社会理念和价值观的改变。抓住每一年迎新活动这一个契机,是广大商家使劲招数提高营业量和增加销售额的最佳时机,同时也是广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赚取生活费的最好机会。
在市场经济下,盈利和追求利润推动着厂家和企业、经销商、承销商以及同学加入这一个巨大的市场活动,成为大学校园近几年的一个新的亮点。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这个问题,如上所述:一方面,出于新同学和家长对大学和周边环境的陌生和不熟悉,确实可以在学生和商家之间达到双赢;但是另一个方面,我们又必须认识到在这个活动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欺诈学生的现象,既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也影响了学校的形象,对学校和学生都产生了消极的作用。所以,笔者通过自己的观察和调研,想通过法律的视角分析这一个新生现象,并作出相应的解答。
通过对学校相关资源的考察和一手问卷调查,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的介绍当前的趋势:
1、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剖析该活动的法律本质
法律是行为的规范,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正是因为特定的行为进入了法律的视角,才为我们分析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笔者通过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析该活动的法律本质和特点:
在主体上,有新生及其家长、学校、大学生、承销商和生产商;
在内容上,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主要是新生和推销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新生的知情权和求偿权、商家的告知义务等;
在客体上,有推销的行为,有推销的产品如:主要有报纸、杂志、书籍、手机卡、被褥等一些学习和生活用品,以及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以及精神利益。
通过法律的分析,我们基本上对商业营销活动在法律上有了一个粗略的了解,笔者在下文将会进一步的分析和阐释。
2、兴起原因的分析
大学迎新下的商业营销活动是最几年的产物,它的出现是特定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禁止或者只看到消极的方面。而应该用马克思辨证唯物观点辨证的思考和分析。
首先,从经济的角度,有需求就有生产和经销,有需求就有市场,同时就随之而来的市场活动和行为。大学就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有着广大的消费者和市场潜力,根据经济学的原理,这就是一个正常的现象,这也是本文的一个逻辑点。我们不是回避问题,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和规范行为。
其次,生产的和经营者与广大学生的互动是动力和核心。商家看准了市场,学生承担了大量的基础和初级行为,他们分别扮演着不同但却是利益一致的角色。事实上,如推销报纸、杂志、手机卡、被褥等,主要是承销商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的结果,他们之间累似雇佣和合作或合伙的法律关系(也可能这个分析不是很严谨,但笔者周边参加的同学与承销商确实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内外的沟通和合作为双方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商业营销活动也就一年比一年看热!
最后,学校的认可和准入是关键,一方面,学校出于方面同学和宣传自己,乐于外界了解本校,另一方面,学校也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赞助费,双赢的结果,双方都是非常的满意。因此,该活动也就变的合法了,又进一步推动了它的扩张和看热。
基于以上的几个理由,商业营销活动开始步入我们的视眼,同时,市场的自发性以及相关的缺陷,也导致相应的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不断出现,最长见的有欺诈推销、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广告的误导、强迫交易等。这些正是笔者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
二、以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为视角--一种法律的辨证分析
(一)民法下的剖析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民法的私法天性和本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在民法的调整下分析该现象。从刚才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民法符合调整经营活动的法律要求。毫无疑问,在商家和新生之间存在着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这里把民商事关系等同于民事关系),如购买被褥,就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理应由民法来调整。本文根据调查的情况和出于严谨的态度,把常见的民法问题归纳为以下:
1、民(商)事法律行为瑕疵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事主体之间有意识和目的的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能够发生主体所期望的法律结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需要三个要素: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所谓的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该民事法律行为缺乏相应的要件,如欺诈推销的行为就是一个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在现实中主要意思表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表现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胁迫、欺骗和趁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典型的有趁新生不知道实际情况,欺诈推销,强迫新生在无奈下交易,新生由于陌生和无知而认识错误,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行为。对与这些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解释以及合同法,这些行为为可撤消行为。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大多由新生来行使,其法律结果是溯及行为成立是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的结果,就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
除此之外、还有可以解除的民事行为,但这不是最主要的问题,本文就不详细探讨。
2、侵权行为问题
侵权行为就是指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现实中存在很多的侵权行为,有因为使用购买的物品而健康受到损害。
侵权行为是四个构成要件: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类型有一般和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公平责任,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推销的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行为,一般的侵权行为侵害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特殊侵权行为有产品质量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解释以及《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解释》,在发生以上的情况,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刑法下的思考
刑法是事后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特征在于刑事违法性,后果上应该具有刑事责任性。市场经济下的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有一些是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虚假广告罪。下面一一简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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