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本案是一起关于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收回“出嫁女”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我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既定方针,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在农村,由于受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婚俗观念和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一些村干部常以村规民约为借口,限制、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收回的承包地仅限于耕和草地。因此,本案中,村委会以三原告已出嫁到外地,承包地无人承包为由收回承包地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村规民约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是否合法。村规民约是群众自治的一种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但是,村民规约的内容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均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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