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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交优先”的法律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7-10-14 7:22:30 作者:孙道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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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治国

  法治,无论是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研究范畴,都是包容万象、源远流长。一般意义上说;法治有四个社会含义和解释:(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2)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3)法治是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是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与此紧密相连的概念是法治国家,一般有“法治国”和“法治主义国家”

  两种解释,是法治实践的结果,是法治原则和国家制度结合的产物。[8]

  法治的基础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在实践的界面就是依法治国的综合本质,建立在这三个要素基础上的法律有着无与伦比的价值和意义,分别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具体而言:第一、打破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与之相依为命的政治权力垄断,推进了政企分开、明确产权关系,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引导法律社会化,树立追求正当价值的理念。第二、加快民主建设,扩大民主参与,构建程序独立价值,高扬权利本为和权利意识,规范权力行为、政党,明确民主惩罚机制。第三、崇尚主体意识,培养权利和义务意识,营造平等、自由、理性、科学价值,正视社会契约理论,解放思想市场。[9]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的文明标志,是国家综合国力提高的关键,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红线。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事务,管理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0]1999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又将其确定为我国的宪法原则。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首先就应该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法治作为一种多元素综合运动的“场”,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行为模式,理应对社会采取“宽容”的态度,调整法治秩序下应然的范畴。

  2、“城市公交优先”--依法治国的应然范畴

  城市交通近年来成为城市发展的“软肋”,而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主力军,是缓解交通“滞胀”和“乏力”的有力措施。城市公共交通是城镇居民出行时所采用的交通工具,是地方政府为了合理的利用城市的交通资源,组织城市交通的合理进行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方式。

  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有:一、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二、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事业;第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的主力军,它是城市交通的主要形式。城市公共交通是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系的一个重要基础设施,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与老百姓的利益紧密相连。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政府从事的社会管理,是城市政府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11]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是党为人民服务的彰显,是和谐社会的要义。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城市公交优先”战略纳入法律的视野和范畴加以研究,分析现状、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这才是依法治国的的现代意义上的诠释。

  (二)、问题的回应--“城市公交优先”的法律解构

  一、法的一般要义

  1、法的溯源--本质的探析

  法是一个不断被争议的概念,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西方各个法学派别到我国的古代法律至今的当代法学研究,一直是一个没有解决的法学难题。关于法的学说,众说纷纭,各执一方。有的从法的本体下定义,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有的从法的本源下定义,如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还有的从法的作用下定义,如正义工具说、社会控制论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12]

  法是阶级一致的体现,在我国就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任何一项政策或法律的出台,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政策出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拟订,就应该以”为民“、”便民“为宗旨,”城市公交优先“战略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也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化,法的价值有法本身价值、社会价值,”城市公交优先“战略就是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中的典型。

  2、法律本位--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

  法律本位指的就是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法律本位是对法律调整系统价值指向的一种比较通俗易懂和约定俗成的概括,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目标中的侧重点,表明一个法律体系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在法律本位的历史进程中,有义务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是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即忽视个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国家本位是以国家的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个人本位是近代法律制度的产物,提倡个人的独立价值和利益的重要性;权利本位与个人本位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以权利为价值核心;社会本位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个人本位修正后的以社会利益为主导的社会观念。[13]

  “城市公交优先”战略从某种角度就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倾斜,在城市化发展中,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急剧上升,与日益被忽视的公交系统对比,无疑是个人本位的优位。有数据表明,一辆私家车所耗费的空间以及资源是四辆公交车的总和;发展城市公交就是社会本位的彰显,是城市摆脱“交通背负”的最佳措施,是节约、环保、友好型社会的本质内涵。

  二、宪法的向度

  1、人民主权原则

  一般说来,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首先有英国独立派阿里哲尔楠.锡得尼提出,其后还有学者进一步深化他的理论。总之,一般认为主权是归于人民,人民的公意是最高的权利;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利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国家的主人不是居君主而是人民,国家治理者是受人民的委托;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是国家学说发展史的一大飞跃,是社会进步和法律文化发展的标志。[14]

  在我国,实行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一切政府行为和行为的目的、权限、程序等都是以人民的意志为转移。建设社会公共事业,创造社会公共福利是国家的职能,是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质内容。城市公交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利益的最终享受着应该是人民,如宪法总纲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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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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