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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公交优先”的法律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7-10-14 7:22:30 作者:孙道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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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把“城市公交优先”战略纳入宪法的调整范围是可行和必要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虽然不直接调整社会的具体事务,但是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与之冲突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城市公交优先”战略是宪法价值和功能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是指导《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立法的根据和源泉。

  2、社会契约理论

  契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随着交换主体泛化、交换行为在空间上、时间上的分离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拘役进行财产权利转移和劳务交换的形式和程序。由于契约具有平等、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的特点,它能够减少交换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增加交换的理性和效益。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契约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契约形式的普遍化,契约的思想和逻辑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社会意识的各个领域。社会契约就是契约的思想和逻辑在法律、政治和社会领域的表现。社会契约认为:认识平等的,通过协议组成国家;国家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保障每个缔约者的人身、财产、尊严等自然权利;人民让渡权利于国家,权力服从于权利并为之服务。[15]

  就如人民主权原则一样,在我国,虽然不能完全适用这一理论,但是国家的终极任务和目的确实不变的。笔者认为,“城市公交优先”战略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一种表现。

  3、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基于人生存和反战所必须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权利。人权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和充实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诠释。但是,其本质在于保护人权确实永恒不变的。

  在人权的保护历程中,经历了三代不同的人权:第一代是17-18世纪的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消极权利);第二代是19世纪俄国社会主义革命,主要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积极权利);第三代是二战以后,主要是民主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发展权和人类共同遗产权等。[16]

  笔者认为,“城市公交优先”战略体现了重视第三代人权的保护。考察该政策的始末,我们可以发现党和国家已经把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发展权等第三代权利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其解决的矛盾就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拥挤的交通、不便捷的出行等社会问题,旨在于提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优化城市化进程。因此,“城市公交优先”战略是人权保障的现代实践化,是法律必须予以关注的研究课题。

  三、行政法的取向

  1、行政法的价值与高效便民原则(保护公益和私意的双赢),

  所谓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以及程序、违法以及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是公法;虽然其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限制行政权利,但是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和谐发展。行政行为具有公益性,行政主体应该积极履行职责,禁止各种妨碍公益的行为和事件。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高效便民原则,“高效”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效率高,反应速度快;一是行政成本低,效益高。“便民”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其宗旨实现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行政法就是宪法的具体实施法。高效便民就是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到服务型,坚持执法为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17]

  笔者认为,“城市公交优先”战略的提出,其一是为了缓解日益恶化的城市交通,其一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实现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其归宿,该战略的提出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细化,是政府公共财产服务行为的标志。《城市公交条例》的制订和公开召集意见,是政府依法执政水平的提高,是政府为民服务原则的法律化。

  2、行政给付行为

  在我国,行政给付行为,又称行政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予以无偿的帮助和救助。

  其实,给付行政的观念是西方国家对现代行政作用的新认识,是相对于干涉行政和侵害行政而提出的。在我国,行政给付主要是关于行政保障和社会保障;而西方国家。行政给付实际是政府基于公民的生存权,公民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设置桥梁、交通等公共设施。给付行政的形成,是西方“福利国家”和“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实践的反映,也是人民现代行政应该发挥作用的期待。[18]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扩大我国行政给付的调整范围。“城市公交优先”战略是符合西方行政给付的理论,是政府公共职能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因此,行政法应该适当的扩大研究范围,推进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四、环境法的归宿

  1、环境法的本质

  环境法就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保护人类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其中,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内容。

  眼下,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同时城市环境问题严峻,污染严重。现代交通工具的尾气污染就是典型,有数据显示其中私家车以及个人交通工具占了绝大部分。城市交通运输工具污染是一个不可以回避的话题,解决的关键不是回避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就是一种可行性极高的方案。环境法作为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不言而喻,“城市公交优先”战略是应该留意的法律现象。

  2、和谐法律机制的解析--人与自然的归一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资源,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机制。[19]其中,我们就要重视环境权的保护,环境权是新型的权利类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致。

  笔者看来,畸型的 “城市交通”的负面作用很多,其一表现就是环境污染,损害市民的身体,威胁社会的公共福利和利益。这与和谐法律机制是完全悖离的,也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即努力寻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律机制。笔者认为,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战略是该法律机制的制度化结果,人与自然的归一是中华民族的永恒梦想和追求,也是法律应然的使命。

  (三)、“城市公交优先”--现状、重构、完善

  一、城市公交的现状

  1、事实层面

  目前,我国公交发展很缓慢,主要存在的是需求矛盾,重点体现在大城市、特大城市,不仅是道路、车辆不足,还存在交通规划、布局不合理的地方。目前各城市公共交通的普遍现状,是很难满足未来城市发展和城市居民便捷运行的需要。[20]

  这一情况的出现与政府的重视程度有关,还与城市发展模式、工业布局、住宅布局等都有关系。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虽然有外在的原因,但解决城市交通自身来讲,还是由于道路网络供给不足、交通布局规划不合理、交通建设没有与其他的建设有机融合,此外还有体制、机制和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因此,我国的公交事业还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需要国家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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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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