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你认为A省司法厅依据法院对涉案法官的判决书对你作出处罚有什么问题?
L:刚才已经说过,依法涉案法官收受我礼金的行为连受贿都不是,甚至连违法所得都算不上,特别巩某收受我的礼金,不仅有还礼,并且双方互送钱物价值相当,若严格计价,巩某送给我钱物的价值甚至大于我送给他的钱物价值,这怎么能与行贿受贿沾上边儿呢?我可以负责地说,如果大家都能严格依法办事,对我连停业的处罚都不应当有,更不要说吊销执业证书了。
现在退一步说,假设乌东区法院对涉案法官的判决一点儿都没错,咱们再来分析一下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那么,什么是不正当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件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这里,我没有谋取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利益,至于司法厅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我为了让法官“关照”、“支持”、“协调”等情况,均不在上述规定的“不正当利益”之列。并且“关照”、“支持”、“协调”均为褒义词,比如有关法官对律师阅卷时间和地点的关照、对开庭时间冲突的协调以及对律师正确意见的支持均为正当合法的,因而并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J:有人认为有人受贿就必然有人行贿,这个说法儿是否正确。
L:不对,从刚才提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受贿和行贿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对此,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在针对行贿罪的解释中指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为谋取正当利益而送钱送物的,不构成行贿,但是接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仍可以构成受贿,立法上体现了国家对公务人员的从严要求,从这个意义说,并非任何时候行贿、受贿都同时构成犯罪,双方并非必要共犯。”由此可见,假设乌东区法院对涉案法官的判决完全是正确的,也不能直接证明我的的行为是行贿,况且这也仅仅是假设,而从事实上看,这个假设也是不能成立的的。
J:你能否讲一讲受礼与受贿的区别?
L:这个问题在《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有明确说明:“①受礼与受贿的行为方式不同。受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而受贿则总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②受礼与受贿的时间契机不同。受礼的对方一般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家庭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的对方一般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③受礼与受贿的财物数额大小不同。一般来说,礼品的数额比较小。④受礼与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送礼者不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送礼者也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礼与谋取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送礼与否及其数额大小不会影响受礼者为送礼者谋取利益。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则是以收受财物及其数额的大小,作为为其谋利益的必要条件。”法律界有一句名言:“离开犯罪构成就没有犯罪”,这就是说你要认定哪一个人犯了什么罪必须要从犯罪构成上去对照分析,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构不成行贿的构成要件,他就不存在行贿的问题,并且即使构成行贿的构成要件,依法也应由人民法院用判决书去认定,行为人若不服该判决,他还应有上诉和申诉的权利。而对于本案而言,并没有任何一个法院针对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作出判决,我何来“行贿”之说,而没有“行贿”,司法厅对我的处罚就是错误的。
J:我听明白了,只是媒体一直都在这样炒作,说你们是行贿。
L:那是司法厅的作为,他们在本案尚未开庭时就向省内媒体发出了新闻通稿,在开庭前部分媒体就先入为主,发出了“6律师行贿法官被终身封杀”、“向法官行贿六律师被罚终身‘闭嘴’”,在开庭前司法厅又用警车拉着十几名记者到庭,又是拍照又是录像,就连审判长都不知道这些媒体是哪儿来的。
J:我记得去年最高法院好象发布了一个媒体限令?
L:不错,2006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发出限令,“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性或结论性意见”,可这些媒体有司法厅撑腰,就没什么好怕的了,并且法院不会也不敢说什么的。
J:你对省司法厅这种通过媒体炒作的做法有什么意见?
L:感激不尽。
因为没有省司法厅,这个案件我想炒也炒不起来,而本案只有炒起来之后才能引起一些象您这样有思想深度的记者的反思:他们行贿了,被吊销执业证书,为什么还敢状告省司法厅?我在《2006,中国法制的理性之年》一文中这样说过,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的法律已走上了新的理性之路,我们的许多人已学会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观察事物的方法,在遇到法律事件时已习惯于用理性的眼光去考量,这正是我们在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民众法制观念提升、社会民主进 步的标志。毕竟只会盲从当传话筒的记者会越来越少,毕竟没有省司法厅的炒作,您以及《南方都市报》、《凤凰周刊》的记者是不会来采访我的。最近还有几家媒体还包括一家电视台要来采访,我是来者不拒的。因为只要给我说话的机会,我就要利用好这个机会来宣传社会主义的理性法制观念,这也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义务,因为我热爱自己的祖国,我希望我们的法律进一步理性起来。对待任何一个人,哪怕他是杀人犯,我们也得严格依法办事,该杀的杀,不该杀的决不能杀。而对于违纪律师来说,他违了什么纪就受什么样的处罚,司法机关不应凭自己的好恶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如果在连律师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么也就没有法制可言了。
J:听说你还对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过意见?
L:对,这个案件是在全国较有影响的案件,应当由省城中级法院作一审,但我的提级管辖意见被驳回了。现在最高法院正在考虑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问题,但我想最高法院也仅仅是考虑到状告县级政府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的问题,而对状告省级政府的案件能否由最高法院指定异地跨省管辖也是值得考虑的。从我们这个案件上看,完全有这个必要。你想,司法厅长再提拨就可能是省政法委书记、省高院院长或省人大法工委主任什么的,甚至可能是分管政法工作的副省长或副书记,一个基层法院敢违背他的意愿,撤销他的处罚决定书吗?最近有媒体报道,山西省富平县法院的一个法官叫王亚光,他在“民告官”案件里想坚持一点儿“原则”,被打击报复,丢了饭碗,申诉了十二年才恢复了工作。所以法院判决我们败诉,我尽管不服,也没什么怨言,咱总不能为了自己的事让法官丢饭碗吧?
J:既然如此,你为什么还要提起行政诉讼呢?
L:我是想通过诉讼让更多的人去理解理性执法的重要性,透过这个案件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无辜者被当作杀人犯判处死刑。刑讯逼供,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是造成冤案的根本原因。我很庆幸这不是一件杀人案,否则我是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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