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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N报记者对A省被处罚律师的深度采访实录

http://www.dffy.com 2007-10-24 16:15:56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绿  



  J:你对你的行政诉讼有信心吗?

  L:说实话,我没抱任何希望,二审法院也不可能改判的,因为省城中级法院院长行政级别远没有司法厅长行政级别高,司法厅长以后很可能就是中级法院院长的上司。因而,二审也没有希望改判的。我在上诉状中仅要求法院对我的行贿行为应由谁来认定?如果非得说这个行为就是行贿,就请说明这个“行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与《刑法》中的行贿有何区别?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向法官送礼”有何区别?司法厅违法提前扣证六个月后才开始调查,在听证后超过处罚期限12天才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法院能对这些问题作出合理说明并提出法律依据,再对司法厅的处罚决定作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判决,我们会服气的。现在的情况是,司法厅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对这些问题均避而不谈,只是生硬地说他们的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这不能不说是“民告官”的悲哀。

  J:这些问题你在一审中提过吗?

  L:这些问题我从听证以及申请复议和向一审法院起诉,每次都提,但他们都回避了,一点儿法理都不讲,只称司法厅的处罚决定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予以维持。2007年9月30日,由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委员会针对本案作出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司法厅的处罚决定书并未对我“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质疑作出必要的答复,也没说明相应的理由”,“听是为了证,证是为了用,故听证笔录要作为作出决定的根据。如此轻率地对待听证,也就使听证失去了意义,从而也就难以澄清事实”。

  J:《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还提出什么意见?

  L:专家的意见与我在前面提到了意见是基本一致的,毕竟对法律的正确理解是应当相同的,该意见书强调:“尤其是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涉及L的部分未经过其质证,一方面是L曾经提出过质证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直接将刑事案件中认定他人的事实适用于认定L是行贿是难以成立的”。

  J:我从网上查询过,外省对律师的处罚好象都不像你们省这样子的。

  L:是的,比如江苏省2006年12月4日和2007年4月24日发布的律师处罚信息都表明,律师向法官送钱的行为,因为没有人民法院认定为行贿,都是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向法官送礼”去处罚的,仅仅是停业几个月到一年不等。另外,A省司法厅自己网站上转发的河南省2007年律师处罚信息中也表明,在河南相同情况也是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处罚的,而广东省司法厅的网站上还有一份粤司罚决字[20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某律师向法官行贿15万元,决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此后,广东省司法厅又发出了《关于恢复某律师执业身份的通告》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行终字第44号判决,经研究决定恢复该律师的执业律师身份。这说明这位被处罚的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广东省司法厅的处罚决定书。

  J:如果二审败诉后你怎么办?

  L:继续申诉。申诉才是我的信心所在,我可以把我的“民告官”经历写成一本书,宣传理性司法的重要意义,还可以通过不断地申诉直到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我坚信只要我们国家的法律一直向着理性的方面发展,我就有希望申诉成功。

  J:你曾说过你做律师只做到50岁,你现在已经过50岁了,为什么还要申诉?

  L:我前面说过,我申诉的目的不是为了我自己,若是为了自己,我根本就没必要去申诉,我手头至少有三部成熟的小说和纪实文学等着我去写,我相信我今后的稿费不会比我做律师所挣的律师费低。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还要感谢司法厅对本案的炒作,它将直接提升我纪实文学的销量。

  我认为,通过这次诉讼,省司法厅尽管可能会胜诉,但他们也明白自己的胜诉是多么艰难,他们在案外做了多少“工作”大家都十分清楚,并且他们的胜诉是以有损于法律尊严为代价的,他们以后对相同的情况决不会再作出与我们相同的处罚了。他们以后再也不会随意扣律师的执业证书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是在为正在执业的律师们打官司。并且我的诉讼行为会随着诉讼发展,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你可以上网看一下严伟国、周帆写的《对中国律师最有益的忠告——安徽省司法厅对六律师“吊证”处罚存在的八大法律问题的探析》被多少律师网站转载,还有魏建国、周一等人发表的文章也被不少网站转发,更重要的是还有像您以及《南方都市报》、《凤凰周刊》的记者们等一批善于改变思维模式,知道换一个角度看问题的记者们的支持,人们会渐渐地理解我们的。

  中国现在需要的不是律师,而是理性司法的启蒙教育家。

  J:你还记得美国大法官克拉克在针对那些排除非法证据不理解,认为“只因为警察的微小错误就让罪犯逍遥法外”的说法儿给予反驳时所说的那段话吗?

  L:“正是基于维护司法尊严的考虑,如果不得不让一个罪犯自由,就应当让他自由,这是法律让他自由,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就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有必要让我们的法律真正理性起来,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怎样规定,我们就怎样做,对违法的事件和做法我们必须去追究、去抵制,而不能象A省司法厅那样,面对乌东区法院作出的程序和实体都存在严重问题的判决不去追究、去抵制,反而津津有味地“食用毒树之果”,这就不是“维持法律的尊严”,而是对违法行为的迎合和纵恿。如果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都这样对待违法行为,那还叫老百姓如何尊法守法信法?

  J: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一个新的提法儿,叫做“法制精神”,你是如何理解“法制精神”的?

  L:这就是我刚才说过的内容,我们不能把法律庸俗化、边缘化,我对“法制精神”的理解就是要把法律当作精神上的圣经去读、去遵守,决不能越“雷池”半步。具体到本案中,那就是司法厅对乌东区法院存在明显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的判决不但不能“食用”,还应力促有关部门对该案提出再审、纠正错误。而我们提起行政诉讼的受诉法院明知司法厅依据的刑事判决书有问题,并且司法厅也无权对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作出认定,同时,司法厅提前几个月扣证、超期作出处罚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对司法厅的处罚作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判决。因为法律就是法律,它是我们精神上的圣经。如果大家对这些明显地程序违法、实体错误视而不见,不追究、官官相护、闭上眼睛说假话,这就是“法制精神”缺失症。

  J:是的,我们现在真的需要一批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自己生活的社会环境的精英分子能致力于我们理性、平等、和谐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许他们的努力暂时不能被人理解甚至被人嘲笑,但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向这个社会所提供的有见地的思想和有益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在他们自己被溶入历史洪流之前,至少能激起些许浪花,而正是这微不足道的些许浪花,才积少成多,汇成波涛滚滚的历史洪流。

  L:这是我在《最危险的事是法律失信》一文中的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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