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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捂死病妹引发的立法争议

http://www.dffy.com 2007-11-3 12:32:03 作者:文峰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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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记者问亭亭:“你是什么时候下定这样的决心的?”她回答:“妹妹的病没有希望,我觉得再拖下去全家人都会疯掉。”

  安乐死立法之争

  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梁枫认为,在这起悲剧事件中,姐姐亭亭杀死妹妹涓涓,并无恶意,其动机和目的是“善良”的,为了解脱妹妹自己,为了解脱自己及家人。但实际上,她肆意结束妹妹生命的行为本身,无疑是对妹妹的最大“不善”。司法实践中,在我国对安乐死尚未立法之前,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长沙理工大学的成松柳教授认为,在一个贫寒的患者家庭,病人痛苦万分且目前医疗手段无法治疗,家人又无能力对其实施救助时,让病人自己选择生与死,是一种尊重生命尊严的人文关怀。毕竟每个公民都有选择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此种情况往往与中国传统的人伦、法律发生冲突。

  四川犯罪心理学家莫晓宇认为,这出悲剧是偶然中的必然。由于《精神卫生法》迟迟未出台,社会未能为精神病患者建立有效的救助和监护机制,普通家庭无法承受精神病患者带来的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因此,当我们审视这个悲剧时,更应该呼吁《精神卫生法》尽早出台。

  在一些西方国家如荷兰、瑞士,安乐死已通过立法成为一种合法选择。在我国,虽然从1988年到现在关于“安乐死”议案一再有人提出,但一直未曾得到回应。因此,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任何形式的安乐死,甚至符合西方或国际定义的安乐死,注定都是不合法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介绍,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安乐死一直存在争议,双方观点泾渭分明。赵功民委员说,如将安乐死合法化,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很多难题。因为一旦立法,就必须对大众负责,不给某些居心叵测者钻空子的机会,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赵功民委员建议,国家先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案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我相信,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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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安乐死被认定为合法的荷兰等国,其实施仍然具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首先必须本人在清醒时提出;必须由医生认可和实施。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安乐死通常也被限定在有限的几种不治之症内,如:①癌症晚期、痛苦难忍的临终病人;②严重畸形或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③“脑死亡”病人。

  (谢璐郭庄袁勇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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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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