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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法律治理

http://www.dffy.com 2007-11-19 18:32:49 作者:冯会 杭博 孔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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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司法实践方面,公检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主要是通过其职能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对待家庭暴力问题上普遍存在冷漠、轻视、及拒绝逮捕的态度,接到报案时也迟迟不到现场处理,即使在现场目睹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亦不愿逮捕嫌疑犯。大多数采取的办法是批评教育,这就混淆了执法机关与群众组织的职能,因此就出现了类似这样的事情:《今日说法》栏目报道,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向110求救,警察对施暴者批评教育后,又回家了,连续九次,受害人不堪忍受暴力,分居二年后提出离婚。这种结局是常见的,有些受害人甚至会采取极端手段,将施暴者致残或致死。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和警察的救助不当不无关系,公安机关的救助不当,其根源在于法律的滞后,操作性差。

  (四)从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其他原因上分析

  1、从人们观念上分析

  现在在我国的大多数人心中都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造成身体上的伤残或死亡,都是家务事,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家务事,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自己解决。并没有把家庭暴力看作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就出现了警察不愿介入家庭暴力的情况。另外,任何家庭暴力都与双方主体的因素密切相关,和主体的心理状态,行为模式存在内在联系。研究者发现,在弱者心理,隐忍心理,嫌弃心理,猜忌心理,厌旧心理等心理背景下,容易产生家庭暴力,在不良行为、经济行为、性行为等行为背景的影响下,容易伴随家庭暴力。77 同时,受虐者对暴力的掩饰和回避态度,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对自己所受的创伤采取一种掩饰和淡化的态度,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导致的:

  (1)暴力和恐吓使受害者不敢再主张不同做法和自治,除此之外,暴力会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而爆发的事实也使妇女普遍产生焦虑和极度痛苦。8

  (2)“对于受殴打妇女,她们对情感依附和最深刻的心灵创伤的抵抗力较之人质而言更为复杂,因为她是受引诱而不是被绑架进入暴力的”除非她们能够“忘却爱和信任、希望和自我责备”。9

  (3)除了以上原因,受害人对于她们丈夫的感情和经济上的依赖,福利和孩子监护的担忧,没有临时住房和日托服务,得不到执法机构的支持,公开暴光的恐惧,不充分的社会援助网络,更大伤害的担心,社会责备女性而非对她们施虐者的倾向,凡此种种,都是受虐者留在家庭暴力关系中的理由。1010

  2、社会历史原因

  (1)家庭暴力的产生渊源于古代家庭和自然经济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几千年的中国小农经济的截止观念,家庭意识不仅没有彻底根除,而且还有一定土壤。

  (2)中国封建伦理纲常和礼法规则和宗法家长制度家庭结构的历史同构,仍具有强大的社会遗传作用。

  (3)家庭的私有化和社会的介入、公力干预的缺乏,暗中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自生自灭。

  (4)“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社会形态形成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

  (5)在现代市场经济氛围下,一方面人的活动空间扩大相应的竞争,风险性等精神、情感压力增长,而情绪宣泄、焦虑释放的空间越来越小,家庭中个人情绪化因素更趋势激烈,容易诱发家庭暴力。

  (6)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容易扭曲家庭内部关系和成员地位,从而萌生权力意识和暴力因素。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其危害性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或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这是从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来看的,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应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之中的,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它涉及夫妻、子女与父母、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他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

  2、形式的多样性。这是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它是采取列举方式对家庭暴力表现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如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多样性而做的规定,即便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灵活认定,也有利于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禁止和制裁。

  3、行为的隐蔽性。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的观念,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因此大多数受害人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只有极少数被折磨的无法忍受的人才去寻求帮助,然而这些人在实践中也要面临难题。

  4、过程的循环性。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的伤害,并呈循环的特点。施暴者是出于故意的,大多数情况下,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5、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从家庭暴力的构成看,《婚姻法》修正案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客观的标准,即实施的家庭暴力“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以认为是家庭暴力,这就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6、举证难。这是从举证的角度看。据分析,家庭暴力98%发生在夫妻之间。关于家庭暴力中对妇女的暴力如何界定问题,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是这样定义的:对妇女的暴力系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公共场还是私人生活。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进行殴打,二是进行虐待,三是性暴力。所以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丈夫对妻子所实施的暴力,这是最常见,最难治理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

  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它践踏着我国的法律,其严重的后果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与社会隔离,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身体上还会表现出疲累头痛等生理症状。夫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之间自愿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进入婚姻关系的女性没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

  其次,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以至违法犯罪。一部分在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儿童成为暴力施行者的潜在人群。有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高15倍。北京就有这样的案例:一个十六岁的孩子李某绑架了小学生陈某,事发后其父未能好好教育只是一顿暴打,而那时的李某并不知道疼仅是后悔没有把陈某杀掉灭口,由于其父的简单粗暴,李某又伺机进行了第二次绑架,并作出了残忍的决定:杀掉人质。这样活生生的事例还有很多,让人不忍卒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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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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