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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法律治理

http://www.dffy.com 2007-11-19 18:32:49 作者:冯会 杭博 孔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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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睦,并进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的危害,对妇女持续的暴力,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为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了过激行为。据调查,约有24%的女性犯罪源于家庭暴力,甚至发生妻子杀害丈夫的案例。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淮安市楚州区马甸镇小舍村村民陈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虐待,用老鼠药将丈夫毒死。据《南方日报》报道,脾气粗暴的叶某殴打妻子时,其妻杨某忍无可忍,一刀将丈夫刺成重伤。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因法律的不完善使许多受虐妇女丧失了起诉的勇气,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四、家庭暴力的治理方法(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

  1、家庭暴力的现状

  1999年我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上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112976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55892件/次,占总数的49.47%:反映家庭暴力的8862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5.86%。下半年来信来访总数28033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110070件/次,占总数的39.26%,反映家庭暴力的2047件/次,婚姻家庭类的18.3%。据司法部门反映,家庭暴力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11 据调查,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和很多人的观点相反,家庭暴力并不限于文化程度低的的夫妻,在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也有发生。据广州市妇联的问卷调查,施暴丈夫达高中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7%,施暴者有大学生,博士,甚至还有大学教授。据上海市妇委会的统计,1992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件,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为2898件,占总数的61.5%,受害人均是女性,上海属于我国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地区,已跻身于国际大都市行列,女性地位在全国应是比较高的,但即使在这样一个现代化的城市里,夫妻家庭暴力行为仍为数不少,其他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可想而知。全国妇联信访表明,家庭暴力的手段越来越残忍,如辱骂、殴打、饿饭、捆绑、禁闭、赶出家门、扔进水塘、婚内强奸、强迫卖淫、砍手、割鼻、割耳、烟头烫、灌农药等等,令人发指。概括起来,包括人身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和精神虐待。同时家庭暴力近年来从隐蔽转向公开,恶性案件也逐渐增多,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威胁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妇联对254起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遭受家庭暴力的254名家庭妇女中,165人鉴定为轻微伤,占65%;48人鉴定为轻伤,占18.9%;27人鉴定为重伤,占10.6%;8名妇女不堪凌辱,自杀身亡。占5.5%;其中有8名妇女有孕在身仍遭毒打,导致流产。④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又多方面的,尤其是当这种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时,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它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而且直接挑战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和宪法原则。同时会使加害人有恃无恐以至变本加厉。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极大,导致犯罪增多,直接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使用家庭暴力的概率增加,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12

  当今世界,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1990年的调查表明,家庭中虐待妇女的情况中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十分常见。美国研究家庭暴力的学者斯特劳市深信“家庭中的攻击和暴力的各种类型在世界各国都能见到,他们都具有跨国文化的普遍性。他还指出:“今天,在欧美大陆,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他使结婚证书变成一张准予殴打的证书。”在美国,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有80%的妇女遭丈夫施暴,平均每15秒就有一次家庭暴力发生,95%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是妇女,每五年死于家庭暴力的妇女等于越战中死去的美国人的总和,英国一分全国性调查指出,在英国家庭中有25%存在家庭暴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了许多与次相关的公约,宣言和决议。13

  在当今世界的亚非拉一些落后的国家和民族,对妇女的残害更是令人发指,许多国家民族仍然存在着割阴等野蛮落后的残害妇女的行为,几乎每个女性在成长过程中都要遭到类似割阴等落后礼教的残害,家庭暴力的状况让人堪忧。且在这些国家和民族里,妇女几乎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倍受歧视,更别说参政议政了。

  2、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法制状况亟需改善

  (1)我国现有的可适用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障除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外。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条例》以及部分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但在法律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出发条例》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仅占少数,大多数家庭暴力则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2001年4月28日,我国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家庭暴力本身存在难于查证的问题。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私人空间,受害人不愿报案,亲友邻居也不肯举报或作证。而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轻伤案件)是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的案件,大多数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都倾向于自诉,但让受害人自己举证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若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再将此案转入公诉程序,往往会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期和鉴定时间。

  (2)对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的几点设想从法律角度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国外44家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处罚条例。目前,新婚姻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家庭暴力尤其是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规定。因此,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我国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情况保护令”,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拨打电话报警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设置调解程序。对于大多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说,她们并不想离婚,也不想让丈夫入狱,只是希望家庭暴力不再出现。对这种情况,法院可通过设立调解机构,让施暴者从法律角度了解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分析如果由于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可能性以及所承担的责任。同时,还可以对那些有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起到警告作用。14 修改婚姻法相关部分,受虐妇女因不堪忍受暴力而提出离婚或分居,是家庭暴力的一个常见结果,但往往由于救济途径狭窄而未果,因为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分居请求,那么,这个女人有可能遭到丈夫的报复,甚至直接威胁到受虐妇女的性命。此外,还有以下原因,离婚后独立生活前景为卜,而且离婚诉讼本身就是一种劳民伤财之事,它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长期不能摆脱婚姻束缚的当事人而言必然会加深双方的仇视和伤害。因此,建议将离婚标准中的分居两年适当缩短,并在社区设立妇女避难所,则能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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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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