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你准备这么办?是否还对你妻子继续治疗?
答:能有什么办法,有钱当然治,没钱我能怎么办?
问:她是你妻子,你有义务照顾她,为她治疗。你先应对她进行急救,然后再对肇事者进行索赔,而不应该放弃她。
答:我已经尽力了,对肇事者也追讨了。现在她愿意回来就回来,不愿意回来(出院)随她去。15日之前回来的话,医药费我付清,否则随便她,我不管她了。
经过深入细致的法庭调查,法官查证:1、在王英车祸住院后,卞强自认身边尚有一万多元,且明知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即将处理,可获保险公司理赔,却仍以无钱为借口要求尚需治疗的王英出院。2、王英从南通康复医院自动出院后,卞强置医嘱不顾,没有送王英到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卞虽自称给王英买药、请保姆专职照顾王英,但没能提供在此期间的医药费票据等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为王英治病的事实。而卞强应当明知王英得不到药物治疗,病情是无法控制的。此行为表明了对王英不积极实施医疗救助的事实。3、王英入住康复医院近三个月的时间里,一直在家中由卞强监护,身体状况由出院时神志逐渐清楚、能言语,可口服药物,逐步发展到重新入院时神志欠清、不能进食,表明王英在卞强的监护下,病情明显趋于恶化的客观事实。4、在王英已不能自主进食时,卞强仍以无钱为由拒绝将其送往医院,甚至不同意王英父母将女儿送往医院。王英重新入院后,医院予以胃管留置、尿管留置等治疗,足见王英当时病情的严重程度。而卞强既不支付医疗费,也不承担护理义务,反而为保险公司的赔款由谁保管问题,一再与王英家人发生激烈冲突。故其存在不但自已不积极救治王英,反而阻挠他人救治的恶意行为。5、卞强估计王英因交通事故致残造成的损失至少可获赔30多万,仍与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肇事者一方达成六万元一次性赔偿协议,拿到钱款后也分文未用于王英本人,损害了王英的合法权益。
据于以上事实,法官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王英因车祸身受重伤并致重度智能障碍,构成二级伤残,被申请人卞强作为王英的丈夫,并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卞强的行为明显对被监护人王英不利,故其已不再适宜担任王英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海门市法院于11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卞强对王英的监护资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而此判决已经生效。
卞强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了,老俩口再也不为之苦恼了。今后的一段时间,他们除了悉心照料女儿外,可以一门心思地投入另一场诉讼,即是女儿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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