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信息的非对称性。交易双方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可能了解对自己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信息,从而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交易过程中做出利于自己的选择。而且在隐蔽成本小于其所带来的收益的时候,这样的行为就会大量发生。
其次,是信用基础薄弱,产权改革不到位。市场主体的自有财产是他们承诺付还债务的信用基础。而在我国的产权结构下,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市场主体处于失范的状态。改革后,各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相对独立,但是对国有企业而言,很大一部分还并不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的经济主体,他们以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道德风险也就由此而生。
再次,是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时期,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多是粗线条的,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被遵守的程度均与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其结果是诚实信用的传统道德受到冲击,于是我们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陷入了一种怪圈:一方面各种市场法制规则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部分市场主体个人信用沦丧。最近接连发生的“银广夏事件”和“仪科惠光案”都是信用危机的显著体现。更有经济学家认为,目前中国经济的首要问题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信用不足。
最后,政府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信行为。地方政府一方面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常常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一旦出现问题又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不少政府部门干扰执法,纵容包庇不如期归还债务的企业或个人,特别是本地企业和居民,客观上也助长了这一不正之风。
在美国,人们大可以“举债度日”花未来钱,没有人会动逃债、逃税的念头,因为他们不会拿自己一生的信誉开玩笑。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构建信用体系的基础,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构建信用体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这其中征信行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所以,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
法律是建立信用体制的有效保障。银行呼吁尽快出台关于信用的法律法规,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关系,使信用体系建设获得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些信用信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被禁止公开或流传。因此要建立信用体系,必须提前出台相关法律条规,保证征信信息开放,即对征信数据的采集、统计处理、现场核实、电子数据存储和依法商业化传播的全程开放。
总之,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
三、建立信用体系的主要内容
要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体系,当前必须把着力点放到企业、个人、中介组织、政府这四个层次的信用建设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
1、 加强市场主体——企业的信用建设。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现有企业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但也确有一批企业因不守信用而被处罚。所以,加强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的诚信和信用建设,对建设全国信用体系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是建设全国信用体系的关键。
大力培养企业经营者的信用素质。为此,除对企业经营者加强培训和建立企业征信体系外,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守法纳税的监督检查,人民银行要引导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证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检查及信息发布工作,工商联和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规范,等等。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征信数据库、企业付款信用数据库、坏账(黑名单)信息库、依法缴税信息库、产品质量信息库、合同履约信息库、环境保护数据库,等等;按照数据库建立的层次,又可分为政府主办的企业(包括国外企业)资信数据库、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和征信公司资信数据库等。建立这些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守信用企业的激励作用,即增大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商业机会,二是对不守法企业的惩罚作用。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规范做法,尽快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建设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界定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和企业信用活动,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制定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各类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等等。严格执行《证券法》、《公司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中期年报、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并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监督,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个人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提高上市公司在国内外投资者中的公信力。
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是建设全国信用体系的基础,也是建设信用体系的难点。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首先是要对全民进行诚实守信教育。要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形成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文化氛围,使讲信用和遵纪守法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要依据国家法律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牵扯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特别需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因此,国家要制定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范,各级政府要依法大力支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汇总,特别是那些在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要建立真正的利益导向机制,使得重合同、守信用的人能从中收益;更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惩罚制度,即个人破产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者无利可图,并为其逃废债务等严重侵权行为而付出沉重代价。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使在债权入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冻结除破产人基本生存保障条件之外的所有财产,让其“入穷籍”。法院受理后,首先核实查封其财产,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方面协同监督。其次,实行公开的法律听证会制度,破产主体人有法定义务公开向听证会陈述有关破产的一切询问,并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若有拒绝或伪造,按破产犯罪从重处罚。对债务人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造成债权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缴其个人财产抵偿给债权人外,还应设立具体的刑事责任的量化标准,追究其破产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还要从法律规定上限制破产人今后从事某些职业的资格。例如破产人不能从事公务员、会计师、公证人、银行职员、公司法人代表等职业,以加大个人从业的机会成本,使破产人不仅受法律责任制约,而且还受破产后从事职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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