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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相中断连续工龄:违法!

http://www.dffy.com 2007-12-29 20:20:44 作者:李旭强 来源:东方法眼

  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些用人单位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采用辞退职工或要求职工辞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甚至有个别单位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企图使相关职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归零”。对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均表示上述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在形式上采用“自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因为这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同意”的形式规避法定义务。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必要的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严格按照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和依据,而是以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即“用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为计算标准,包括其中发生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单位依法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均得认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劳动合同的效力及事实认定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所以变相中断或变更职工连续工龄的做法,司法裁判当然会作出因其行为违法而无效结论。

  新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规定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规定是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一致的,不可能造成用工制度僵化、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对本企业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所以对劳动合同法有误解的企业,应当认识劳动者对健康发展的企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依法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负起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创立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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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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