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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登记造假值得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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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2-1 9:58:52 作者:孙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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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其他各国和地区的做法,法国为了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在不动产交易中就引入了公证制度;瑞士为了提高登记的效率,强制规定不动产交易实行公证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债法”修正时也引入了公证制度。台湾地区《民法》第166条第1项规定:“契约以负担不动产物权之转移、设立或变更之义务为标的者,应由公证人做成公证书”。
“各国和地区关于不动产交易实行公证制的做法,确实值得我们借鉴。”金绍达告诉记者,他了解的德国、意大利,还有美国的绝大部分州也有类似的有关公证的规定。金绍达说,由公证机构负责不动产交易的审查核实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登记机构的工作量,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记者了解到,在《物权法》的立法中,也曾考虑过在登记时引入公证制度,但因为这一规定将增加登记申请人的经济负担而被否定。
房产证将不再是唯一的产权凭证
记者进一步获悉,目前仍在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因为一些具体规定与《物权法》精神不相符,为此,建设部已经着手起草制定新的《房屋登记办法》以及配套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作为《房屋登记办法》的专家起草人之一,金绍达向记者介绍说,即将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是配合《物权法》实施的配套法规,该法结合房屋登记工作的实践,有许多新的规定和做法。
金绍达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重新定义了“登记”的含义,即“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依据这一定义,记载于房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将成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样一来,房屋产权证将不再成为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想要知道一处房产的产权情况,直接到登记机构查询“登记簿”就行了。
而以往强制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规定也将被废止。金绍达说,按照新的《房产登记办法》,登记的程序将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提起,即他是否自愿将自己的房产接受《物权法》的保护。
金绍达认为,依据《物权法》的精神,今后的房屋权属登记将成为一种物权公示行为,而不是行政确权行为。房产登记机构要逐渐淡化行政管理意识,加强服务意识。
新《房屋登记办法》将有效遏制造假申请
已经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绍达说,这意味着,当事人造假不再是罚款千元就可以了,他很可能为此承担几万、乃至几十万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建设部2007年7月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登记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此外,其第22条专门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95条则规定“当事人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构依法没收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针对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行为,《征求意见稿》在第九章附则中也专门设立了一条:“登记机构应当积极建立赔偿资金账户,用于登记赔偿。”
伴随《物权法》的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金绍达认为,房产登记当中造假申请、错误登记的情况肯定将得到有效遏制。他透露,这一关系到每个房产权利人利益的《房产登记办法》本预定在去年10月1日和《物权法》一起实施,因为争议较大被延期,但修改后的《办法》肯定会在春节后尽快发布。
记者另获悉,为解决房屋登记诉讼案件中的诸多法律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在调研、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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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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