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社会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舆论监督初见成效 南京“艳遇”广告被“拿”下

http://www.dffy.com 2008-3-4 8:24:09 作者:施为飞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日前,颇受争议的南京龙江新城市广场前的巨幅楼盘广告“想艳遇吗”(本报2月15日1版曾报道)被撤下,取而代之的是“新城市的惊艳生活”。但记者从南京工商管理部门了解到,新广告也未经审批。

  据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广告登记科原科长介绍,在接到本报反映后,工商部门立即对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了调查。负责查处该违规广告的鼓楼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登记管理科黄科长告诉记者,2月15日,根据本报提供的传真资料,该局派人来到楼盘开发企业调查。但是,该公司根本拿不出工商部门对“想艳遇吗”广告的审批手续和发布许可。为此,工商部门认定“想艳遇吗”为违规广告,责成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到工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但2月27日,楼盘开发商却在某媒体上宣布,由于受众反响强烈,公司将广告词由“想艳遇吗”改为“新城市的惊艳生活”。同时称,这则广告已通过工商部门审批,并在新城市广场新亮相。

  记者昨日中午12点半,在新城市广场看到,开发商撤下的只是广场北入口的巨幅广告牌,而广场南入口及广场内的“想艳遇吗”广告仍原封不动地张贴在那里。

  昨日下午,原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到目前为止,新改的“新城市的惊艳生活”广告,并不是像开发商宣传得那样已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批,广告登记科根本没有收到该公司的相关申报材料。

  原科长告诉记者,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颁布施行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据此,近期工商部门将公布对该开发商违规发布户外广告的最终处罚决定。

  


  查看施为飞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广告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为“撑门面” 擅自制作他人祝贺条幅悬挂是否构成侵权 (2008-4-15 19:44:59)
· 公司楼顶设广告牌应否受罚 (2008-3-10 18:21:42)
· “恒源祥”恶俗广告是否违法? (2008-2-22 19:03:05)
· 情人节“艳遇”广告起争议 (2008-2-16 18:02:50)
· 购买汽车莫轻信广告宣传 (2007-12-19 18:41:27)
· 轻信广告内容而被骗,报社应否赔偿? (2007-6-5 14:42:45)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7-1-27 20:12:01)
· 假广告诓人钱财 杂志社岂能无责 (2006-12-4 10:01:56)


上一篇:领导权VS生存权 (2008-3-2 18:37:22)
下一篇:小理发匠“组团”诈骗500万 (2008-3-4 12:58:5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