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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作弊一律开除”是否合理

http://www.dffy.com 2008-3-6 15:02:35 作者:翟敏 史友兴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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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江苏科技大学制定的《江苏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属于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江苏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对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情形规定的处分幅度并未超出《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学校自治的范围。夏国忠和吕建群认为江苏科技大学对“组织作弊”和“利用通讯设备作弊”一律按开除学籍处分严于《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致处分不当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关于给予何冬冰等9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及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夏国忠和吕建群的申诉作出的申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07年底,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夏国忠和吕建群均不服,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二审中。(文中人名系化名)[法官说法]

  学校依据《规定》和本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九名作弊学生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说并不存在障碍,不能说学校的处理有什么错,因此,学校的处理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是在人们的预料之中。但是,“考试作弊一律开除”遭遇合理性拷问。有关法律人士指出,2004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考试过程中行为人不正当行为性质、情节作出了不同的定性,体现了行为的不正当性与处罚相一致的精神。该《办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规定》,该《规定》规定,学生“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是教育部颁布的规章,却对同一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前者规定考试作弊则“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后者则规定对作弊者可处以“开除学籍”。

  本案涉及的考试,是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不属于学校学籍管理的各种考试和考核,《办法》和《规定》都有适用的依据。但从法律法规适用规则来看,新法优于旧法,那么,《规定》应优于《办法》的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那么,作为特殊规范考试行为的《办法》就又应优于《规定》的适用。因此,对于学生作弊,应当适用哪个规章更为合法合理,成了人们质疑的焦点之一。其二,就是根据《规定》规定,学生作弊,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就是说,学生作弊也可以不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虽然有自治权,但《规定》的立法精神,体现在对于同样是作弊行为,学校应当根据作弊的手段、影响、情节等综合考虑,从而作出恰当的处理。可是,江苏科技大学制定的《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属于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利用通讯设备“考试作弊一律开除”,没有任何宽容的余地,明显严于《规定》,其合理性依然存在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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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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