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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保障“不接受”垃圾短信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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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3-25 8:20:32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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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0日是,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首份全国性反垃圾邮件法案(Federal Anti-Spam Law),授权通讯部建立“国家不接受垃圾邮件名单”( National Do Not Email Registry),使其成为法律,宣布强制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是违法的,并对违犯者设定了刑期和数百万美元的罚款。不过对处罚发送信息者人们并不寄太大的希望,联邦政府官员后来说,由于查清邮箱名单太复杂了,很多是不使用的邮箱,所以向这个名单发送了信息作为处罚依据,实际上不大可能。(Do-not-spam list won t work, FTC says Agency: New registry could actually make things worse,http://www.msnbc.msn.com/id/5216554/,June 15, 2004。)
在香港,2007年12月22日生效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对发出信息者作了以下的要求:“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须:在讯息中提供清楚及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在讯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选项及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在取消接收要求发出后的十个工作天内,遵从要求;由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于拒收讯息登记册后第十个工作天开始,除非得到有关的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这些电话或传真号码;在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至电话或传真号码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及不得使用具误导性的电邮标题。
我国目前暂无规制电话(包括通话和发送信息)和邮件强制发送广告的法律,以上美国和香港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那就是在接受方不承担通信费用的情况下,接受者以适当的形式明确拒绝时(如发出“取消接收要求”),发送人不应当继续发送这些信息;不得用欺骗手段让人必须看这些信息的内容。这应当成为两个基本原则。违背这两个原则的,应当对发送者进行处罚,这些内容应当制定为祥细的法律。另外,电信和网络管理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建立“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和“不接受邮件推销名单”的方式让“明示不接受”能够发生实质效力,从源头上预防垃圾信息(电话)和垃圾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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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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