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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细节

http://www.dffy.com 2008-4-21 20:30:01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送钱并不能等同于行贿”,一位法学家在报纸上撰文说:行贿罪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到本案来讲,那就要看王林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就王林的学历、工作能力和全院唯一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副庭长的条件,竞聘刑庭庭长是完全称职的,因此,他并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但网上又有人评论说:依法,王林是不存行贿问题,但他毕竟是实施了送钱谋官的行为,这就说明他的品行有问题,这样的人当上刑庭庭长,主宰着许多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能让老百姓放心吗?于是众网民也呼吁,对王林这样的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让他继续当官。王林一怒之下,辞了公职,去了外地。最近有人传说他与几个同学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的细节。

  大家都明白“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但更多的人却不明白法律上的细节也能决定一个人的罪与非罪,甚至决定一个人的生与死。如果我们不能认真把握法律的细节,我们“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可能正是许多人都不依为然的“细节”问题。

  2000年初,安徽的一些报纸宣称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聋哑人贩毒案,当笔者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楚路静家人的委托为其辩护时,发现警方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对话:

  问:你因何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答:因为我非法持有毒品。

  正是这两句对话使笔者对这份笔录的可靠性产生了怀疑。“非法持有毒品”这个词儿,即使一个完全正常的非法律专业的公民都可能是陌生的,更何况一个聋哑女孩子?笔者正是以这个细节作为突破口,最终查明楚路静并不认识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包里被放进了毒品。笔者成功地作了无罪辩护,使楚路静最终走出了看守所。在这个案件中,楚路静罪与非罪的法律细节就在于她是否明知自己包里被放进了毒品。在控方无法证明她明知的情况下,虽然确实是从她包里搜出了毒品,也不能认定她犯罪,因为她只是因为聋哑而被别人利用携带毒品的无辜者。试想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细节来界定罪与非罪,别人把一包毒品偷偷放到你包里,然后打电话报警,警察抓到了你,就以你“非法持有毒品”或贩卖毒品,判处你有期徒刑或死刑,你冤不冤呢?

  2005年6月,阜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罕见的“制造冰毒加工厂”的特大制毒案。一审法院判处三名主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笔者在二审为主犯刘某辩护时发现,就几名犯罪嫌疑人制毒技术和设备条件来看,他们连合格的麻黄毒都没能生出来,制造冰毒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也就是说,该案的制毒之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就像张三想杀李四,就把李四的照片拿过来用针扎一样,他是不可能扎死李四的。基于这种情况,笔者作了不能犯未遂的辩护,二审改为判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在这个案件里,法律的细节就在于控方不能提供犯罪嫌疑人能够制造冰毒或麻黄毒的证据。试想,如果没有这个细节来界定能犯与不能犯,你仅仅是在你自己家里一时气愤拿着菜刀发恨要杀死你的竞争对手,警察就跑过来把你当作杀人犯抓起来,法院立马判处你死刑,你服不服呢?

  王斌余与崔英杰,同样是弱势者杀了强势者,并且崔英杰杀的还是执法的“城管”,而王斌余被判了死刑,崔英杰却活了下来。如果我们认真去看一下他们各自的刑事判决书,就会发现正是许多“犯罪细节”决定了他们的生死。他们出手伤人的状态、刺人的部位以及伤人后的表现等等,都是法官判断他们主观犯罪的细节,而正是他们主观犯罪恶意的程度决定了他们的生或死。

  四、《天机》及其现实版的细节。

  《天机》是发表在2008年第三期《小说选刊》上的一篇掌上小说。王林是小说中的销售科副科长,笔者只是把他改为法院刑庭副庭长,而厂长则改为法院院长,其内容几乎是一字不拉地抄过来的。经过笔者改编过的《天机》小说版与原著一样,是一曲皆大欢喜的倡廉新歌。而现实版则因为唐院长的“双规”全部变了味儿。同一个王林,在小说版中不仅没有人指责,读者还都会为他能顺理成章地当上刑庭庭长,实现自己做当代“包公”的梦想而感到欣慰。而现实版中的王林却成了众矢之的,不得不败走麦城。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小说版的王林倒是大有人在的。“为了成就君子之梦想,不得不为小人之卑微”,笔者确实不知道是否有哪位在实权部门一把手位置上的官员敢公开对社会宣称:在自己的为官生涯中,即没收过别人的礼,也没往上送过礼。如果我们按照一些媒体所持的标准去衡量,绝对会是“洪洞县无好人”的结局。当然,如果我们再把现实生活中的王林拿到小说版中去对照,我们又不难发现王林确实是一个难得的好官,比如他工作能力强,又“一辈子没送过礼”,当第一次不说是被迫最起码也是万不得已送过一次礼之后,就“面色绯红地坐在那里,耷拉着脑袋,像霜打的茄子一样”,在“解除了顾之忧”后,他“身板似乎硬了很多,自信心大增”。“他制定的刑事案件审判十项要领,思路清晰,全面细致,如能一一对照实施,将对避免刑事审判中的冤、假、错案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可就是这样一个十分理性的好法官,他为什么还要去送礼?是什么在促使他在十分不情愿的情况下违纪向唐院长送礼呢?是社会经验,是“见多识广的老父亲”的一席话。笔者在多年前曾被有关部门推荐到县里当党外副职时,就有人劝说:你赶快去找找人,做些工作,就是花上三十万也值。笔者说:不划算,他们给我三十万我才可能考虑当不当那个官,因为他们推荐我去做官是为了让我干工作,在那个官位上,我一不能贪、二不能占,还要让我拿出三十万,不干?结果这个党外副职让别人干了。对于类似的情况,王林不可能没听说过或经历过,也正是因为社会上充满了类似的传闻,作家才给它加上一条“光明的尾巴”,创作了小说《天机》。文学其实就是现实生活的反映。

  如果我们的记者和网民在看了小说中的王林给院长送钱的具体细节之后,笔者相信就不会再有那么多人说要把王林从刑庭庭长的位置上拉下来了。因为就我们的社会体验来说,王林确实不失为好官,我们如果连王林这样的人都不能容忍的话,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谁能来做我们的“父母官”呢?

  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评价一个人分析一件事,总还是要看细节的。同样的受贿,有的贪官大搞权钱交易,为了收受贿赂,不惜损害在数额上几十倍甚至成千上万倍于受贿钱财的国家利益。而有的受贿人,则受贿得十分被动,就象小说版中唐院长,一把手收了人家的钱,你二把手不收,你就会成为一把手提防的敌人。同样,有人送钱的目的十分明确,那就是以相对于谋取的非法利益而十分微薄的钱财,去谋取非法开矿、非法经营、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大利益”,而有的送钱人则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甚至仅仅是为了“买”个“安心”,如前面小说版中的王林。试想,我们哪一个人愿意为了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事情时,非要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去送礼呢?我们都知道“穷在闹市无人识,富在罗山有远亲”这句话,如果你的亲友中有人突然当了官,那怕他原来与你十分生疏,你也许会想去与他交往,逢年过节走动一下,以便将来有个什么事好求他帮助。我们如果把你和这些人都作为“行贿”人给处理了,我们又有几个人没去行过“贿”呢?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的法律才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的首要条件,并作为行贿或送礼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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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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