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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视角看新市民的权益保障

http://www.dffy.com 2008-5-8 10:40:36 作者:戴丽娟 澄法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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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之三: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

  在此次问卷调查中,发现40%的被调查者对法院的职能知之甚少,对知道的法律也局限于劳动法和刑法。外来务工人员绝大部分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更是缺乏。他们不知道享有什么权利,即便知道,也不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如何寻找保护途径。加上外来人口身处异乡,难以融入当地居民的交往圈子,只能在同样是外来人口的亲友和同乡中结成一个个相对的小群体。此外,外来人口始终处于流动态势之中,对居住的城市无认同感、无安定感,其在城市生活、工作中经常受挫,受到排挤,产生被歧视感,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从而成为潜在犯罪动因。

  原因之四: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职能部门监管和服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

  虽然现行立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但却未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肆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就业与生活,大多遭遇到与城镇居民可能遭遇到的相同的各种生活风险,如工伤风险、失业风险以及其他意外生活风险等。而城市职工能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则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用工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寥寥无几,他们遇到上述风险只能依靠自己解决,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提供援助,也缺乏必要的途径来化解。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参保率低的原因,除了机制上的原因,如我国还未形成网络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是他们自身的意识问题,外来务工人员往往关注眼前利益,不关心今后的生存保障,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担心离开以后拿不到钱”。

  原因之五: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引发劳资矛盾不断

  外来务工人员远离家乡和亲人,只身来到城市从事又脏又险又累的城市人不愿意干的工作,他们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低,生活和生存状态本就十分不易,但有些用工单位或雇主故意克扣或拖欠工资,甚至欺骗外来务工人员,不给其应有的报酬,当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正当的劳动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时,便产生了过激心理。有的采取极端手段讨薪维权,为了生存不惜以身试法。

  原因之六:本地人群中还存在歧视外来人员的观念,司法中缺乏平等保护的理念

  首先是享有权利不平等,体现在就业权利、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不平等,虽然户籍制度在限制城乡人口迁徙方面的功能日益弱化,但外来务工人员在进城后由于没有本地户籍而无法享受和本地居民在幼托、教育、住房、就业、社保等方面平等的权利。全国有些城市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职业、工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而当地人把外来务工人员称呼为“外地人”“打工仔”“打工妹”,也反映了本地人心中的优越感和对外来务工人员排斥的心理。

  此外,在司法中缺乏对外来务工人员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如以往在民事赔偿中,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人员适用不同的标准,这种情况现已得以改变。而在刑事司法中,受到长期以来对犯罪严厉打击思想的影响,加上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强、难于管理的特点,对其权益保障上往往弱于本地刑事被告人。

  【犯罪特点】

  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也加快了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但随着外来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给当地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造成了巨大压力,由此发生的外来务工人员刑事案件也与日俱增,犯罪人数也逐年增长。

  据分析,当前外来务工人员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二低二高”

  “二低”是指犯罪年龄偏低、文化程度较低。30周岁以下青壮年犯罪占72%,其中不少是随父辈来本地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9%(其中,小学文化及文盲的占28%)。“二高”是指工作不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犯罪比例高、男性比女性犯罪概率高。外来务工人员犯罪中没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的占到67%;男性较女性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男性犯罪占93%。

  侵财型犯罪突出

  虽然侵财型犯罪突出是当前我国犯罪的共同特点,但是,外来务工人员犯罪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更为突出。

  暴力化倾向明显

  许多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盗窃和抢劫等犯罪,不论事主反抗与否,往往采取先发制人的方法,杀害、伤害或暴力控制事主,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困难。

  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居多

  流动人口由于出来打工,大多数是亲戚、朋友结伴而来,同吃同住,使他们容易形成一种较为封闭的小团体。同时,由于这部分人与外界不熟,单独作案的成功率较低,因此,他们往往以同乡、工友、亲戚等关系为纽带,采取拉帮结派、结伙作案的形式进行犯罪活动。

  犯罪手段和技能专业化

  其中,以入室盗窃、抢劫、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专业化尤为明显,与其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的形式相适应,系列性案件明显增多,往往是摧毁一个团伙,即可破获一批案件,其中又以有前科劣迹的人在团伙中起主要作用。

  【对策建议】

  课题组成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更新立法观念,不仅要重视法律的秩序价值,也要重视法律的自由价值;不仅要重视效率,更要注重社会公平;不仅要重视法律的利益价值,也要注重法律的正义价值。要转变传统的严格控制、重在管理的立法理念,转变为赋予更多的权利、侧重服务层面的角度出发。对此,法官建议:

  改革不合理的户籍管理制度

  废除1958年颁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彻底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身份问题。改革现行的城乡户籍分别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剥离计划经济体制下赋予户口的诸多不合理的功能,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为外来人员异地务工提供宽松的环境,使每个人都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能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合理有序的就业竞争。

  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特别法律

  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相关的法律,如《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体系。此外,建议在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适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如江苏省正在为外来务工人员立法,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出台一部专门的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权、劳动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

  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多的类型,也是最有可能造成群体性矛盾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包括欠薪保障制度和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在内的工资保障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即对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旦出现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可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垫付给员工;而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针对建筑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专设,由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工程造价比例、用工规模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监管部门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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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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