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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侵权岂能“网开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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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18 20:33:12 作者:陈坚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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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行为案件,通常规定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却因网络的特殊性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不论侵权行为人位于何处,只要他能够上网,他就可以实施侵权,如果以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所处的地理位置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则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但如果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以侵犯互联网著作权为例,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浏览到该信息,那么任何可以从互联网上得到相关侵权信息的场所都可以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有了这几个不确定的因素,原被告双方对于管辖权产生争议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是网络案件的高技术性给法官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一些网络专用术语和网络专业技术手段在案件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而要求每一个法官学习掌握此类技术却不太现实。对此,沈小军建议,我省能否在网络案件受理较多的法院成立网络案件审判庭或者审判合议庭,由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网络应用知识的法官组成,专业审判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等各类刑事、民事“涉网”案件,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加快办案效率,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不久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已经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网络案件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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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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