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震后法律静思 |
|
| http://www.dffy.com 2008-5-23 20:33:26 作者:吴为民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骗取捐款将受重罚
中国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机构,没有以个人名义开通的捐款账户,其捐款账户户名为单位全称。
5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在网站发布公告,称目前社会上发现有人假冒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名义,利用网络与手机短信等手段骗取爱心捐款。
为防止客户上当受骗造成损失,中国建设银行紧急通知要求全行网点,真诚提醒广大客户:中国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机构,没有以个人名义开通的捐款账户,其捐款账户户名为单位全称。在向灾区捐款、汇款前一定要核实收款人账户名称和收款人账号。
社科院博士后流动站肖世杰博士表示,《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肖世杰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吴为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地震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