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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法律静思

http://www.dffy.com 2008-5-23 20:33:26 作者:吴为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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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地震是天灾,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在普通民事、合同行为中,由于地震引发出法律纠纷,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两位博士,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震后,除了关于收养方面存在法律问题,还有很多诸如房屋按揭、捐赠等方面,都牵涉到相关法律,需要向广大百姓阐明;另外,一些法律空缺需要国家立法填补。

  收养地震孤儿限制不多

  获救的地震孤儿应当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认养还有待于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

  此次地震,让不少孩子失去亲人成为孤儿,目前,很多爱心人士想了解如何收养地震孤儿。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肖世杰博士表示,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但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肖世杰博士认为,目前地震的救灾安置工作还在进行中,获救的地震孤儿应当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认养还有待于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

  至于认养条件,目前国家《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是针对普通孩子的,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就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0岁这样的条件。但是,民政部门应当会对认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评估之列,目的就是为被收养的孤儿寻找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

  银行不得催收贷款

  央行目前正在协调各方研究措施,解决灾后所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包括信用卡的还款问题、延期还款所产生的信用记录问题等。

  目前,关于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在社会上激起热烈辩论。有市民提出,如果按揭购房,房屋在地震中倒塌,则贷款者可不必支付余款。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张康林博士表示,地震是天灾,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在普通合同中,由于地震引发出法律纠纷,适用“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

  张康林博士表示,首先看房屋是否交付,房屋作为不动产,以所有权转移登记为要件,必须转移到购房者名下,才由购房者承担因地震而灭失的风险;如果确已办理了转移登记开始按揭,那么,争议的焦点就是贷款者和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了。

  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属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抵押品在地震中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受偿,但并不能优先。

  对于法律的规定,的确让人觉得非常“残忍”,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表示,房贷是否会减免将按照贷款核销的法规和政策,会有一个统筹的考虑。

  各家商业银行负责人5月19日均表示,作为商业运作的银行,不可能说减免就减免,不过会给客户提供宽限措施。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福荣表示,对于个人贷款业务,工商银行在这一段特殊阶段会采取提供一段宽限期、延长贷款期限、延长贷款的还款期限、对违约客户减免罚息、对违约客户不登记违约记录等措施来减少灾区用户的负担。

  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说,央行目前正在协调各方研究措施,解决灾后所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包括信用卡、房贷问题等。

  据最新消息,中国农业银行适时出台针对灾区信用卡的特殊办法,如3个月内,灾区农行客户办理挂失、查询、冻结、补登折卡等业务时,免收手续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都江堰等15个重灾区使用农行信用卡的客户,延期还款3个月,其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也不进入央行黑名单数据库等。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5月19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根据两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当前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及进出口税收等税种。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巨灾险警报再拉响

  我国应当尽快增加法律关于地震保险的投保、管理和运作以及政策定位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地震保险的法律定位。

  早在2006年7月28日,在中国保险学会、北京师范大学和瑞士再保险公司举办的“纪念唐山地震30周年暨巨灾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保监会财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表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整合全社会的资源,这样才可以提高抵御灾害、特别是巨灾的能力。”2008年2月26日的巨灾保险制度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则表示,必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面对巨灾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保险赔付的不足,再次警示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颇具规模,但由于巨灾保险的缺失,经济损失主要靠国家财政救济。

  据保险业人士介绍,地震和海啸被排除在家财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因为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因此作为特定的自然现象,将其做除外责任处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除家财险外,大部分人身保险都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是可以赔偿的。例如,因地震造成死亡,寿险、意外险都可以赔偿。据了解,能对地震“负责”的险种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学平险等包含意外伤害损失赔偿功能的保险。具体能赔偿多少,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

  而对此现状,肖世杰博士呼吁,应当建议尽快增加法律关于地震保险的投保、管理和运作以及政策定位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地震保险的法律定位;同时,积极研究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地震属于发生频率低、损失金额巨大的风险,通过保险和再保险运作机制,建立地震保险基金。但地震保险单靠保险公司商业运作难以为继,需要国家财政对地震保险基金投入一定启动资金,并对超出保险公司承保能力部分的地震风险责任给予一定的财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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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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