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适时变更强制措施,贯彻保护性刑罚原则。对失足未成年人要注重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入手实施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人审查、慎重处理。特别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的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在不影响诉讼的前提下变更强制措施,先取保候审,既使其不误学业,又防止了在羁押场所交叉感染,尽量避免给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依法应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结合办案做好帮教感化,激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心理。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实、核准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实施帮教感化,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心。一是查找犯罪原因,选准感化点。二是因人施教,分类帮教感化。针对未成年人形象思维优于抽象思维的特点,采取具体化、形象化的说服方法,引导他们深刻的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认罪服法。
第四,开展好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不定期的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对在校学生或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多种媒体,通过以案释法、法制论坛等多种形式,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制教育,使“有法必依”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五,综合治理,还学校一片净土。学校校园及周边的环境、治安情况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检察机关一方面应主动出击协助有关部门对校园周围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经营摊点、电子游艺厅等黄、赌、毒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项目进行治理整顿,净化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另一方面对这些场所进行社会调查,摸清在校学生参加这些场所活动等情况,并总结剖析未成年在校生由于玩电子游艺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犯罪的具体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教育,使广大学生从真实的案例中引以为戒,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六,建立回访考察制度,对一些实行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考察帮教,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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