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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犯罪中实证透视女性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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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6-22 20:19:39 作者:蹇泽勇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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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暴力犯罪与女性保护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与受害主体的关系特殊性
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犯罪主体与受害主体之间具有姻缘或亲缘关系,大多长期共同生活,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老人,尤其妇女是施暴对象。该院审结的22件案件,涉及女性的案件17件,占家庭暴力犯罪案件77%,其中11件是女姓被害人。家庭生活中爱恨情仇,造成犯罪行为发生后,客观上,不能否认两种主体之间仍然有亲情存在或物质生活依存关系延续。常常在案件的审理中,犯罪主体表现出极度的自我悔恨,受害主体或其他家庭成员在恨之余,又表现出对犯罪主体的宽容。犯罪主体与受害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审判关键在于惩诫,注重教育。为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特别是保护女性当事人必要,主要的司法价值考量,一般在于维系家庭关系的稳定,在量刑上趋向从轻处罚,能轻则轻。
(二)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主要有故意杀人、伤害、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等,引发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都有一定的隐蔽性。归纳该院近5年来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基本上是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产生原因各不相同,笔者总结了“以暴制暴、婚外奸情、琐事、情感猜疑、管教”五种常见的原因类型。导致引发犯罪多样化的原因,是家庭生活的复杂因素决定的,特别是犯罪行为具有隐蔽的客观环境。由于家庭生活往往处于私人特有场所,隐蔽而不公开,家庭成员对受害人平时存在施暴行为,不易被外人所知,或了解甚少。对各种犯罪的动因,公权力介入的时机存在功能性缺失,制动作用时常失灵。被害人在无法寻求有效救济时,身心倍受长期的压制,私力救济又失效,造成了谮越法制的严重后果。
(三)犯罪后果的破坏性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暴力犯罪严重地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姻缘和亲缘关系,同时也破坏了与姻缘和亲缘有关联的多个家庭之间的关系,使相互的怨仇叠加,造成家庭关系不稳定,打破了社会关系的平衡,而且很难恢复,其破坏力大,破坏效应长。家庭暴力犯罪的破坏作用不仅表现在犯罪本身所造成的破坏,而且司法的裁决可能造成家庭的弱势成员,如女人、儿童、老人无人抚助。司法活动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明显地反映出法律的双刃剑效应。这也是为什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常会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与情之间游离的原因。司法人员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因认识和司法理念差异,把握的平衡点不同,产生较大的分歧,甚至作出迥异的裁判结果。
(四)“以暴制暴”型家庭暴力犯罪的独特性
该院审理的22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家庭成员间虐待、情感原因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17件,其中女性被告人6件。女性被告人多是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社会危险性极大。
“以暴制暴”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具有突出的特点:
1、犯罪主体一般是家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女性,或男性少年。他们长期忍受来自支配者或管理者的暴力威胁,其身体遭受打击,心灵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折磨,更有甚者精神崩溃。
2、被支配者是家庭的弱势成员,对具有支配性的家庭成员有人身依附和经济依赖关系,因经济能力缺失,造成人格不能独立。
3、自力救助或求助能力差,缺乏自力救助或求助勇气和信心,有的尽管采取了救助、求助方式,但作用极其有限,一旦救济失败,其人身风险更大。
4、犯罪手段极端,一旦产生报复动机,其意志力表现为要彻底清除或排除导致其人身危险的障碍。
5、犯罪行为一般隐蔽。对于力量处于弱势的女性被告人,趁被害人酒后、熟睡及患病之机实施侵害行为,甚至不惜投毒杀人,也是常见的。
四、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问题提出
审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司法理念上主要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意见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考虑,主张采重刑主义,严惩犯罪,以张扬正义,有力地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当事人;另一种意见从家庭犯罪特殊性的角度考虑,主张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在犯罪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一定的过错,再者犯罪主体及被害主体之间的特殊人身关系,有必要维系家庭关系的稳定。
从审判实践来看,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理,主要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1、证据问题。注重犯罪证据及危害后果证据收集,忽略引发犯罪原因证据收集,审判人员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犯罪的动机、目的,无法准确评判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再者,由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隐蔽性,犯罪原因证据收集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从已有证据中只能了解一些表象,因而刑罚裁量有时失衡。
2、法律适用问题。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基本上限于一些抽象、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较具体而又专门化的司法解释和评判标准,这导致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为司法结果不均衡现象留有存在的空间。
(二)立法建议
有鉴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刑事量刑要做到宽严相济。被害人有过错的,对被告人在量刑上酌情从轻,采宽刑政策。被害人无过错,且为弱势家庭成员,一般应适度从严。做到刑罚为用,教育为本,以有效保护弱势公民,特别女性家庭成员为目的。
建议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规范作出如下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1、被害人有过错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提升为对被告人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换言之,被害人一次性过错的严重性,或连续性过错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可成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2、国家建立反家庭暴力体系,根据家庭暴力强弱程度、暴力频率、暴力伤害程度、次数、暴力发生的事由,对家庭暴力进行分级,作为司法活动中衡量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罪与非罪,社会危害程度的法定标准。
3、从程序上,强化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起因证据收集,做到程序公正,以指导司法实践,有利于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价值。
五、结语
安乡是洞庭湖之滨的水乡,民风淳朴,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习惯,但男女平等的观念并没有深入社区、乡村。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家庭成员间虐待、情感原因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相对较多,大多与女性被告人、被害人相关。
笔者以一管之见,试图通过司法统计数据,结合具体案例,透视家庭暴力犯罪中弱势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司法保护,在当地具有共性的特点和存在的司法问题,希求表达笔者相关司法理念和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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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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