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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犯罪中实证透视女性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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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6-22 20:19:39 作者:蹇泽勇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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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湖南安乡法院的实案报告
家庭以婚姻、血缘为纽带,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暴力犯罪是和谐社会中不祥音符,严重地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给家庭成员之间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家庭暴力中尤其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往往涉及比较弱势的女性一方,在案发原因、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等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笔者就安乡法院审理的较典型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与涉案相关女性保护作一些实证性探讨。

一、相关司法数据概述。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一)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二)

2003年-2007年安乡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657件,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22件,年平均结案4.4件,占审结刑事案件3.35%。家庭成员间虐待、情感原因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17件,其中女性被告人6件,女性被害人11件;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遗弃”软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为零,其它案件5件。
二、归类分析
从2002年以来,安乡法院审理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多为故意杀人、伤害案,考察其案发原因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以暴制暴”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例1:
[案情简述]刘某元(女,29岁,某乡集镇码头居民)与丈夫林某某长期不和,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为摆脱殴打,产生毒杀亲夫的念头,遂买回“王中王”毒鼠药后,投放在菜钵中,其夫食用后中毒,经全力救治脱险。
[裁判要旨]被告人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夫妻之间矛盾,泄愤报复,采取投毒的手段,非法剥夺其夫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暴制暴”型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家庭中的受暴女性,长期受到来自家庭暴力的打击,心身疲惫。既要忍受来自身体的伤害,又要承受来自心灵的伤害,长期处于精神紧张、恐惧和焦虑状态。为摆脱这种状态,女性根据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点,选择了比较隐蔽的投毒方式犯罪,做出毒杀亲夫的极端行为。
本案判决注重了对女性弱者依法保护。不仅认定犯罪未遂,而且确定了被害人自身过错,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理,有效保护弱势女性当事人合法权利。
2、“婚外奸情”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例2:
[案情简述]李某(女,22岁,某乡某村村民)与本村男性张某有奸情,为达到长期苟合目的,产生毒杀亲夫之念。某日,李某给其夫送去一碗投放“王中王”毒鼠药的荷包蛋,其夫食用后中毒,被抢救生还。
[裁判要旨]被告人出于奸情的动机,采取投毒作案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评析] 这同样是一起投毒杀夫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但本案的被告人在案前婚姻生活中有明显的过错,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强势,为奸情不惜毒杀亲夫,在当地受到社会舆论普遍谴责。本案不因当地社会上对偷情女性人格习惯性贬损,加重对女性判决,而是着力司法公正,依法保护,不带有任何习俗性偏见。不仅认定犯罪未遂,而且确定了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从轻处理,平等地保护非弱势女性当事人合法权利。
3、“情感猜疑”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例3:
[案情简述]被告人张某芳(男,30岁,某镇居委会居民),怀疑其妻周某与他人有外遇,酒后殴打其妻,并持刀砍杀,后遇其岳母陈某某,又持刀追砍其岳母。在追赶中,夺过过路人赵某某自行车,继续追赶其岳母,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案发后,赔偿了7500元医疗费。
[裁判要旨]被告人酒后疑心其妻外遇,与妻子发生口角。持刀砍伤妻子和其岳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主动赔偿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据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评析]“情感猜疑”型家庭暴力犯罪是由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危机产生,多指夫妻之间一方或双方怀疑对方存有外遇,产生怨恨而引发的家庭暴力犯罪。本案被告人无真凭实据,胡乱猜疑其妻移情别恋。在酒后情绪极度压抑中,砍伤其妻和岳母,造成女性身心无端损害,对其社会恶性必须予以制裁,以维护女性生命财产权益安全。
4、“琐事”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件4:
[案情简述]李某(男,34岁,某镇居委会居民)见其妻金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茶馆内打牌,而不去其母亲开设的茶馆,照顾生意,而持板凳辟打其妻,造成轻伤。
[裁判要旨]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其妻身体健康,致其妻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琐事引起的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成员之间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不惜以暴力手段,伤害家庭成员。此种类型的犯罪主体多表现为男性,极度粗暴、偏私,产生怨恨后,不惜伤害自己的家人。公权力及时介入,有效追究家庭琐事引发的严重后果,不仅是惩罚被告人犯罪行为,也是对弱势女性保护的必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家庭,树立男女平等新风的必然要求。
5、“管教”型家庭暴力犯罪
案例5:
[案情简述]朱某钢(男,15岁)精神发育迟滞,与其祖母孙某某长期生活,因不满其祖母的长期说教与唠叨,经常争吵,对祖母产生仇恨。某日,又因祖母说教与祖母争吵,遂产生杀害祖母之心,即用事先准备好的麻绳套环套住其祖母的脖子,将其祖母勒死。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未成年人,且精神发育迟滞,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评析] 本案在当地负面反响极大,是一件典型的家教失败案例。本案判决注重了对未成年人社会教育,又张扬了正气,对老年女性的惨死,通过刑罚的方式予以慰藉,更多的带给我们的是反思。
“管教”型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家庭成员不服从长辈管教,对长辈说教产生反感对立情绪,久而久之即起伤害、杀人之念。这类型犯罪主体,一般是家庭成员的被支配者,特别是少年,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自我意识非常强烈,但又缺乏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不得不依靠家庭,其内心世界开始复杂起来,情绪易激动,常表现出对家庭的反判,对亲人的仇视,因而做出极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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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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