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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族学校”怎么说停就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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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7-31 10:23:30 作者:翟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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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
日前,19名学生家长从镇江中院拿到了调解书,现已停办的丹阳市外国语学校退还他们在入学初始交纳的建校费。然而钱是退了,孩子们的求学时光却是怎么也无法退回。懊悔,成了家长们脸上一致的表情。
为何当初的风光无限的“贵族学校”教学质量一落千丈,为何学校说关门就关门,谁来管管民办中学?这些困扰在家长心头的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当初合同中明明约定保证考上大学,现在却连正常的求学都无法继续下去。民办中学真的这么没有保障吗?
“贵族学校”怎么说停就停了?
──一纸教育服务合同引发的思考
□策划 戴丽娟 撰稿 本报记者 翟 敏
来龙去脉
捏着手中的民事调解书,李金凤(化名)一脸懊悔,“当初是想给孩子找个好学校,没想到,却害了孩子。虽然转了校,可是今年高考却是考砸了锅。”
李金凤口中的所谓“好学校”就是在几年前名气颇大的丹阳市外国语学校,名气大在哪儿?大在报纸上铺天盖地的广告和广告上信誓旦旦“保证可录取到正规高校就读”的承诺。2002年的秋天,李金凤的儿子李斌(化名)小升初,为了给儿子找个好学校,她可谓是费尽心思。最后,她被丹阳市外国语学校在报纸上的承诺所吸引,并痛下决心。
为什么说是痛下决心?因为这个丹阳市外国语学校不是说上就上的,必须要交纳一定金额的建校费。按照标准,李金凤需要一次性交纳三万元。对于一个工人家庭来说,三万元的建校费毕竟不是小数目。但是,冲着学校的承诺和儿子的未来,她还是咬咬牙同意了。
2002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学生就学协议。秋季开学后,李斌进入丹阳外国语学校就读初中一年级,直至2007年7月就读高中二年级结束。就学协议的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学生在校连续就读六年以上,或高中入学成绩接近当地重点高中录取分数,高中修业期满,保证可录取到正规高校就读。否则,甲方(丹阳市外国语学校)承诺乙方退还建校费(不退息)。当天,李金凤就交了三万元的建校费。交了钱,儿子也入学了,李金凤的心定了。转眼到了2007年,丹阳市外国语学校因财力无法维持而停止办学,李金凤傻眼了,这下,儿子该何去何从?
2007年8月,与学校就退还建校费金额达不成一致协议,和李金凤有着同样遭遇的19位学生家长,满怀痛心和愤怒,一起将学校告到了丹阳市法院,要求全额退还建校费。
这19名学生为当地及周边地区人,2001年至2004年,分别与丹阳市外国语学校签订了就学协议,分别从小学四年级到初中三年级开始进入该校就读。根据协议,19名学生分别交纳了1.5万元到3.3万元数目不等的建校费。学校停止办学时,19名学生中只有两名参加高考,但均未达到最低录取线。
停办原委
当年的丹阳市外国语学校名噪一时,占地200多亩,非常气派,是当地人眼中的“贵族学校”。办学初期,聘请了省丹中原校长蔡银志任校长,学校一度红火,最多时,学生达到700多人。为了融资,学校收了600多万的建校费。
然而,学校并没有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教学质量越来越差。李金凤告诉记者,儿子李斌初一时成绩还算优秀,但后来越考越差。后来,学校停办后,李斌转到南京华夏外国语学校就读,进校考试成绩很糟糕,特别是英语,考试成绩都在50分以下。而这样的成绩在丹阳市外国语学校竟是相当普遍的。
为何曾经的“贵族学校”会落到如此田地?据家长介绍,由于学校自主聘请教师,大部分教师都来自四川、湖南等地,孩子很难听懂他们的方言。学校把学生的成绩当作考核教师的主要依据。于是,不少教师纷纷造假,考试之前,先将答案告诉学生。后来,出于多种原因,招来的老师又频繁跳槽。为此,学校只好扣住老师几个月的工资,或者扣住老师的“毕业证”、“职称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证”。但这样做反而激怒了任课教师,从而造成恶性循环。老师走马灯似地调换,给教学带来了恶劣影响,最终导致学校办不下去。很多家长向教育部门反映学校教育质量差,却没有得到反馈。
二级审判
2007年10月,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19起案件。其间,丹阳市外国语学校认为能否上高校由学生成绩决定,所以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的学生就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在被告处连续就读六年,且高中修业期满,但被告未能按约定保证原告被正规高校录取。虽然,教育分教育和受教育两方面,能否上高校不完全取决于教育者,但退还建校费是原、被告对教育者违反其保证义务而约定的教育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合同无效其他的法定情形,所以,该条款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退还建校费。
去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丹阳市外国语学校全额退还该19名学生所交纳的建校费。因不服判决,学校又向镇江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合同中的承诺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认定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有效。在造成该批学生不能继续就学的原因中,学生家长的盲从也应当是一个部分。”
——镇江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成瑶
这19起学生起诉学校的教育服务合同案件,在镇江地区内尚属首例。19份就学协议均为格式合同,除在入学年限、入学时间、所需交纳的建校费的数目上有区别外,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上并无区别。协议中第二条第一款是学校办学时发布的广告语,也是家长选择这所学校的推动力,在诉讼中该格式条款效力如何,应作何解释,有一定争议。王成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一分析。
承诺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能否通过高考上正规高校,实际上并非施教者及受教者所能决定的。施教者唯有恪尽职守,受教者唯有努力学习,同策同力,才有梦圆“金榜题名”的可能性。该条款的内容,对于一般具有一定理性的人,是不应相信并去接受的。但该格式条款并未限制合同相对人之权利或加重相对人之义务,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认定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故对其效力应予认定。
如何解释承诺条款?
该案中学生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有两名学生已经参加高考,但均未达最低录取线,不能上正规高校,其他学生均未能完成约定的学习年限。高考失败的学生,与因学校停办而辍学的学生,均可以就其损失向学校主张违约责任。但关于退还数额,是全额?还是部分?如从其文义,退还者,有原物返还之意;从其目的,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履行利益之损失,就上述角度,全额返还并无不当。但学校毕竟也对学生履行了一定期限的教育义务,从建校费用收取标准看,标准的高低和学生在校期间的长短基本成正比。依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是否在解除就学协议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学校已尽的义务,而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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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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