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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受辱视频上了网 优酷被判赔偿一万

http://www.dffy.com 2008-10-9 15:31:58 作者:陈坚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这是一起特殊的网络侵权案,和以往不同的是,该案的原告是一位未成年少女,在遭受了同学谩骂殴打侮辱后,有人竟将“实况”发到网络上传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殴打她的同学和传播这段视频的网站一起告上了法庭。

  9月27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南京小太妹”惊现网络

  “快来看啊,这个女孩不是莉莉吗?”2007年底,南京市某中学初三的同学纷纷传看着一段名为“南京小太妹”的网络视频,而视频中的“主角”就是该中学初三某班的学生莉莉。看到自己受辱的视频竟然堂而皇之地在网上,莉莉顿感天旋地转,她不由想到了那个令人终身伤痛的下午。

  2007年9月21日下午,莉莉放学后正准备回家,突然,同校的谢某等七名女生将她拦住。“今天我有个事情找你。”谢某说完便和其他六名女生强行将莉莉带到了学校附近一座人迹罕至的小山上。

  接着发生的一幕,让人很难相信这是7个未成年的女生所为,当观看这段视频的时候,记者产生了一个疑问,她们今后的生活是否将在忏悔中度过。

  他们采用推搡、拉扯、抽耳光、脚踢等暴力方式对莉莉进行殴打,同时用“弄写真集”、“‘大姨妈’来了”、“上床”等语言污辱恐吓她,最后又逼迫莉莉当场抽烟、下跪认错,并将矿泉水倒在她头上。期间,杨某、罗某等人用移动电话拍摄了莉莉被污辱、恐吓、殴打的情景。之后七人离去。

  莉莉被殴打后,7个未成年女生受到了相应的处理,其监护人经与其原就读学校协商,也于同年9月底将莉莉转学至外地就读。就在大家以为此事烟消云散的时候,2007年底,有人将莉莉被殴打的视频以“南京小太妹”的名称上传到优酷网网站上,该段视频长达6分零7秒。此后该视频又被包括“偶偶视频”、“播客堂”、“ku6”、“西祠胡同”等多家网站用户引用上传。截止至今年8月,该段视频被播放达11000余次、收藏30余次,并引起众多网民的评论。

  自己被打受辱,视频又被网络传播,双重的打击几乎让莉莉彻底崩溃,不久她被诊断患有应激性精神障碍,医院要求其住院治疗。看到自己的女儿竟然遭此不幸,做父母的悲痛欲绝。他们决心向殴打莉莉的7名女生及传播视频的网站一起讨个说法。

  2008年3月,莉莉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上述7名女生,该案经南京市某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7名女生一次性赔偿莉莉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500元。

  2008年4月,莉莉又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优酷网经营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告上南京市栖霞区法院。

  违法视频竟能不删除?

  因涉及个人隐私,2008年7月,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莉莉的父母痛苦地回忆了女儿受辱的整个过程。他们诉称,2007年9月21日,原告被王某、彭某等七名女生挟持至南京市孝陵卫某地山上进行殴打,还用威逼原告抽烟、逼原告下跪认错、将矿泉水倒在原告头上等极端手段对原告进行人格践踏。七名女生还将殴打过程拍摄成影像资料发布到“优酷网”的网站上,该视频发布后被很多人点击议论,且该网站的超链接服务被国内很多知名网站引用。在发布上述视频过程中,被告合一公司没有认真审查视频的合法来源,更未取得原告的同意,给其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使其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优酷网上署名为“南京小太妹”的视频及其链接,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而被告合一公司辩称,合一公司是优酷网经营者,但优酷网上视频是用户所传而不是优酷网所传,原告从未通知优酷网对该视频进行删除。在收到法院通知后,被告在网站上搜索后找到相关视频,现已将视频删除。被告看过视频后,发现从未出现原告的名称,也不能判断是否侵权,被告无义务审核该视频是否侵权。在原告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删除也无法阻止视频的传播。

  侵权成立,赔偿没商量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合一公司作为经营性网站“优酷网”的所有者、经营者,虽然其本身不直接上传内容,但其作为向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的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用户上传信息的审查、监管义务。原告以优酷网上传的“南京小太妹”视频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用户在优酷网上传的“南京小太妹”视频中存在明显暴力行为,并有侮辱、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内容。作为对优酷网负有监管义务的合一公司,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致使上述视频在网站上存在长达近十个月,被多家网站用户引用上传,被万余名网民播放及收藏,并引起众多网民的评论,其不作为的行为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一公司以优酷网上传视频是用户所传而非优酷网所传,原告未通知优酷网对该视频进行删除,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称合一公司无义务审核用户上传视频是否侵权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其辩称合一公司无权删除也无法阻止视频传播的意见,与其陈述的已经将“南京小太妹”视频删除的事实矛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合一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均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合一公司删除视频及链接,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合一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自行删除名称为“南京小太妹”的视频及其链接,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法院在本案中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作实体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合一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为1万元。据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促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站的监管义务,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2008年9月27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

  据悉,此类案件的宣判在我省尚属首例,但在全国已发生过多起。

  2007年10月26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了一起用手机拍摄校园暴力的视频录像上传网络引起的名誉权纠纷。长沙某外语学校学生周亮(化名)与该校另一学生朱超(化名)因小事发生口角,朱超对周亮实施殴打,整个殴打过程被人用手机摄录后,在多个视频网站上流传。后经法官调解,视频拍摄者和打人的学生各赔偿受害人3000元,最终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5月,在网络上出现一个题为《沈阳市某中学女教师英语课上打女学生》的视频。视频中,一位女老师因不满学生在课堂上顶撞她而狂抽女学生耳光。此视频公开后,被网友转至各大论坛社区,引发热议。后这名教师被校方开除,并责令调离教育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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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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