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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城市新小市民?

http://www.dffy.com 2008-10-10 15:20:00 作者:龚甬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法官解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伤害案件

  溺水、坠亡、车祸、触犯刑律……,一连串的不幸发生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身上,不仅给少年儿童和他们的家庭造成很大的痛苦,而且事故一旦无法获得妥善的处理,易引起矛盾激化。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类似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了一些共性。这其中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功能不健全的因素,也有周边环境存在隐患、教学设施简陋的因素,还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主客观的原因使得纠纷调解的难度较大。

  缺失的监护滋生了悲剧

  “轰”的一声巨响,震住了广场周围的人群,等到烟尘散去,人们发现一男孩被压在石块下奄奄一息。时间定格在2008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11岁的小龙和小伙伴在玩耍时,进入了一旁待拆迁的影剧院,结果爬到四楼大厅顶上的小龙,由于楼板脱落而坠地,抢救无效后死亡。

  认为儿子的死亡是影剧院管理不善造成的,曹某夫妇坚决不同意镇里的协调方案,并选择了向法庭起诉。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几次法庭调解都无果,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及时下判。可承办法官想的是尽量能案结事了,于是多次与影剧院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沟通,又通过曹某夫妇的亲友、乡邻和他们交换意见,凭着丰富的调解经验,经过艰苦细致的说服工作,最终影剧院同意一次性补偿曹某夫妇9.1万元。“能拿到这么多赔偿款,我们想都不敢想,太感谢法官了。”炎炎烈日下,从法官手中接过补偿款的曹某夫妇,眼里噙满了感激的泪水。

  小龙的父母都是河南来锡务工的人员,日常靠贩卖瓜果、收集废旧物品维生,“我们整天为生计奔波,哪有时间和精力对孩子加以照顾和管教哪”,在问及对小龙平时如何教育时,一脸疲惫的曹某夫妇低着头说,“现在后悔也晚了”。

  据了解,在法院处理的类似案件中,绝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体经营,大多从事非制造性的第二产业及技术含量比较低的第三产业,如建筑、商贩、修理、餐饮、保洁等,从事的大多是体力活,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且流动性强,无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子女照顾和管教,同时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疏于对子女进行自我保护及安全防范等相关知识的教育。

  生存环境堪忧

  9岁的小鑫离开老家湖南,随父母在锡已生活了四年,一家人租住在房租便宜的城乡结合部。2007年7月的一个傍晚,做完功课的小鑫与小伙伴一起到家旁边的工地上玩耍,看到开挖的围堰内有一水塘,禁不住和小伙伴嬉水游泳,这一去再也没有上岸。下水前,小鑫和小伙伴根本没注意水塘旁竖着一块牌子“不准游泳”!

  小鑫的父母与工地协商不成后,多次上访,情绪一度失控。针对家长的这一情况,接案后法官没有简单地直接开庭,而是一方面通过其亲友多方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掌握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积极与工地方律师取得联系和沟通,在调解中还邀请小鑫父母老乡中威望高的参加,减少他们的抵触情绪。最终由于法官提出较为符合双方当事人心理价位和承受范围之内的调解倾向性意见,工地补偿小鑫的父母3万元。

  象小鑫一样的许多外来孩子,只能住在城郊结合部的农民出租房内,居住环境普遍较差,那里公共安全设施不完善,适合孩子出入的文化游艺场所匮乏,使得缺少监护的孩子经常出入在水库边、建筑工地、马路等比较危险的场所,极易导致不幸事件发生。

  打工子弟学校的无奈

  来自四川的小梅在课间与同伴玩耍时,碰撞到了身后的一根柱子,柱子竟然一头砸向了小梅。成为被告的学校校长无奈地说:“我也是没办法啊,校舍原先是闲置厂房,教学设施也是别人淘汰的,实在是没有更多的钱办一所条件好些的学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目前户籍制度的限制,大多只能在“打工子弟学校”上学,这类学校主要依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运行经费基本源于学生所缴的学费,办学条件差,大部分租赁廉价民居、闲置厂房、破旧仓库作教室,且教学设施落后,存在安全隐患,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容易受到伤害。

  最后,通过多次调解,校方赔偿了小鑫2万元的费用了结了此案。

  交友不慎令他误入歧途

  15岁的小文刚上初中,父母整天为生计奔波不着家,小文也没什么朋友,空下来就到街上的网吧上网。不久就认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继而不务正业地开始混迹于社会,最终在2008年4月伙同他人进行了抢劫,换来了六个月的徒刑。

  “我希望法院能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小文诚恳地说。

  据滨湖法院统计,今年1-7月份刑事案件中判处的39名少年犯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了38名,达到97%,而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比例虽低也接近20%左右。

  应对之策

  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城市一个特殊的群体,长期受到城市生活的挤压,社会地位低下,心理比较自卑,没有归属感。一旦子女受到伤害,极易心态产生变化,加上不知道对有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给纠纷的处理带来难度,并且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

  对此,笔者也提出一些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及时司法救济。社会各界应共同关心和重视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保护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贯彻和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着力构筑保护未成年权益的社会大网络,切实防止和杜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发生。

  2、营造保障体系,净化社会环境。把外来务工人员问题作为综合的社会问题来思考和解决。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包括在就学、居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投入,改善民工收入和改变民工意识以及在城市中的地位和生活状态,构建政府投入、舆论监督和社会集体关注的“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

  3、推动“打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发展。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教育实际会同财政、公安、城建部门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政策,鼓励、吸收多方社会办学力量介入支持,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使这类学校有资金注入,能改进设施,培训师资力量,在占地用地、用水用电方面有优惠。对有安全隐患的、教学质量差的、办学条件简陋的不能简单的取缔,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使其生存、发展下来,给予这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以合法身份。

  4、推行寄宿制管理,家庭与校方共同教育。可考虑由政府牵头,先由试点探索进而推广。寄宿制管理,一方面可解决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照顾,兼顾了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他们功课的辅导,还能激发学习热情,增强集体归属感。学校能及时将学生的问题与监护人(外来务工人员)交流沟通,形成合力。

  5、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活动。目前,一些大专院校有培养专业社会工作者的院系,可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结对子,针对这些特殊群体安全知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开办不同特色教育培训,同时还可以倡导离退休教师、社会热心人士、青年志愿者等一起参与。另外,劳动部门对外来务工人员培训过程中可以加强安全教育和普法宣传,强化外来务工人员对子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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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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