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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来龙去脉

http://www.dffy.com 2009-6-6 16:27:59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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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于事后对黄德智做出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撤销邓中佳职务,解除岗位合同。

  参考文献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中国新闻网,2009年5月18日

  《警方称“邓玉娇被强奸”不存在》,人民网,2009年5月22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新浪网.

  《专家析邓玉娇案:女性维护贞操可不考虑防卫后果》.中国新闻网(2009年5月20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中国新闻网,2009年5月18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刑拘后被医院捆绑》,新浪网,2009年5月19日

  《邓玉娇案关键证据离奇被毁》,人民网,2009年5月23日

  《巴东警方第一次声明》,湖北网,2009年5月

  《巴东警方再次重申:邓玉娇没有被强奸》,中国南方网,2009年5月24日

  《警方称刺死官员案女服务员未被强奸》,新浪网,2009年5月23日

  《邓玉娇案案发地涉色情服务 宾馆经理遭传唤》,搜狐网,2009年5月24日,

  《邓玉娇母亲另聘两律师》,凤凰网,2009年5月26日。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新聘任律师与邓玉娇会面》,中国新闻网,2009年5月29日。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夏霖律师笔录邓玉娇口述事发经过》,

  《中共巴东县纪委等严肃处理”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网易,2009年05月31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资料来源于网络,可靠性无法核实,仅作参考。其中部分内容可能存在争议,不作为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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