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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管“地图式管理”的实质

2011年02月27日15:03 东方法眼刘建昆人次浏览 评论字号:T|T
  偶尔搜索网络,发现一则不新不旧的新闻:“每到夏秋两季,近郊瓜农进城卖瓜,随处摆摊、阻碍交通、乱扔瓜皮影响市容。为解决这一现象,济南市在城区设置了455个应季西瓜临时销售点,有效化解了这一矛盾。这一“甜美创意”很快被济南城管部门加以推广,随后又陆续推出“便民自行车摊地图”、“便民报摊地图”等。目前,“便民早餐地图”和“便民摊点群地图”等也正在酝酿推出。”说是不旧,此事乃是2010年12月底报道的,时间不久;说是不新,因为发现自己好几个月没怎么关注城管动态了。

  原来,元旦前济南市找来若干理论学者,开了一个“济南城市管理高峰论坛”,研讨所谓“济南模式”。从新闻上说的与会人员来看,确实够高端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李秉仁、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 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包心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曹现强、北京大学中国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李国平,还有个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翟宝辉。但是从他们的言论来看,实在是不够高端,出了对会议召集者的吹捧之外,大多是言不及义的老生常谈。城管问题的核心,压根并非什么理念、柔化、体制,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具体完善公物立法的问题。

  我早就说过,在城管领域,从来没有什么城市管理法,只有公物管理法,所谓城市管理,本质上就是城市公物管理。所谓“地图式管理”其本质并不在于地图,而在于通过地图的形式,对城市公物的功能进行重新配置。这一调整的主体,只能是作为城市公物管理的行政机关,包括拥有公物管理权的建设部门和拥有公物警察权的城管部门,二者相互配合:运用公物管理权科学合理的设置公物用途,通过公物警察权上的行政许可实现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均无不可。但是,这两种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有公物立法作为依据。但是问题的矛盾在于,这些立法是欠缺的。

  济南的“地图式管理”实际上属于公物管理权的运用,相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僵化,是一种进步,但绝不是最终的成功,因为公物立法还没有制定和认可这些做法,其意义有限。诸多学者,本应当多从公物理论与立法角度分析研究这一问题,庶几能切中时弊——可惜,没有。

作者:刘建昆责任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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